We use cookies on our site to analyze traffic, enhance your experience, and provide you with tailored cont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

Common use of 发行对象 Clause in Contracts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不超过 10 名。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不超过 10 名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法律意见书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不超过 10 名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