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年 6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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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巴克斯酒业将成为百润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百润股份将成为香精香料业务和预调鸡尾酒业务同时发展的上市公司。百润股份及巴克斯酒业的实际控制人刘晓东控制的企业除百润股份与巴克斯酒业外,不存在经营与香精香料和预调鸡尾酒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百润股份及巴克斯酒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晓东于 2014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年 6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与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合作、受托经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并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
3、 本人保证将努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投资与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 本人将不利用对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任何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相竞争的项目或业务。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以上承诺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百润股份/巴克斯酒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 本所认为,百润股份及巴克斯酒业的实际控制人刘晓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对其构成合法和有效的约束,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可有效避免刘晓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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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工废公司、固废公司将成为中金环境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政仍为中金环境控股股东,为避免与中金环境构成同业竞争,无锡市政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本公司承诺自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2018 年 6 12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24 日)起 60 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及避免与中金环境的同业竞争:在承诺期内,若公司与中金环境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中金环境有意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将对外出售给第三方,消除与中金环境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3、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各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其控制的除中金环境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中金环境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4、 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中金环境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行使控股股东权利,促使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中金环境。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中金环境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环境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本公司承诺尽快按国资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妥善处理该业务。” 为避免与中金环境构成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城环科技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目前与上市公司、工废公司、固废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也不存在控制与上市公司、工废公司、固废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2、 本公司今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工废公司、固废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名义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3、 本公司今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工废公司、固废公司的合法权益。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4、 本公司保证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应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承诺合法有效,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次交易后,在相关主体切实履行承诺的情况下,无锡市政与上市公司在危险废物处置领域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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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殷晓东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年 6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除非经京蓝科技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4. 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5.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与京蓝科技的有关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京蓝科技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除殷晓东以外的中科鼎实的核心团队成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目前未直接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除中科鼎实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关联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中科鼎实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2.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至本次交易资产 交割完成后🖂年内,本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动从中科鼎实离职。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3. 自本人与京蓝科技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日起,于本人在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及本人自中科鼎实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离职后二年内,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或参与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业务相同或类似或具有竞争性质的任何业务或企业,不得从中获利,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得在京蓝科技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4. 如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经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并尽最大努力协调所控制的主体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可能与京蓝科技和/或中科鼎实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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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年 6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东方铁塔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东方铁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以下事项: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除拟注入东方铁塔的汇元达及其下属公司从事钾盐勘探、开采、加工及销售业务外,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钾盐勘探、开采、加工及销售业务的情形;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东方铁塔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东方铁塔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东方铁塔或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经查验,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东方铁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为避免同业竞争所作出的承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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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存在投资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收购人和谐恒源、天津赛克环和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收购人和谐恒源、天津赛克环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作出承诺如下: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年 6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或新设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如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收购人将立即通知四川双马,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四川双马,以避免与四川双马及下属公司形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或潜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以确保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
3. 收购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收购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栋梁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作出承诺如下:
1.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或新设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四川双马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四川双马,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四川双马,以避免与四川双马及 下属公司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以确保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3.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4.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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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 1.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具有同业竞争的情形。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新明、王红艳于 2009 年 7 月 6 日出具《承诺》,承诺:
1、 拉法基中国在四川双马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根据四川双马 2007 年 6 月 1 日《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拉法 基中国承诺:在相关部门及股东大会同意和批准的前提下,拉法基中国在合法成为四川双马实际控制人后,将在两年内将其拥有的都江堰水泥 50%股权按照国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合法方式转让给四川双马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保证现时不存在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同或同类的经营业务。
2、 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华欧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拉法基中国和四川双马的说明,由于水泥产品的销售受到销售半径的限制等方面的因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拉法基中国与四川双马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拉法基中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营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不自营任何对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经营及拟经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类同项目或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项目,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投资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从而确保避免对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辉武、控股股东四川特驱及五月花拓展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关于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之间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的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直接或间接对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控制关系期间,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将根据业务板块划分、整体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适当安排,将不会采取控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国内外现代农业装备及相关农村机电产品的销售与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主营业务’)。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从事上述业务。如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拓展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上述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通过采取并购重组、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业务经营委托、股权委托或将新业务机会赋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多种方式予以消除。
(2) 在本承诺函有效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主要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在四川特驱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 不会利用对四川双马的控制权干涉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的下属公司;对于任何与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的主要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业务机会,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四川双马及四川双马下属公司如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拓展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同意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收购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本公司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
(4) 本公司承诺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本公司参股的企业遵守本承诺函的规定。如因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四川特驱、四川特
(5)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不再拥有四川双马的实质控制权当日或四川双马的A 股股票不再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当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在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四川特驱、四川特驱实际控制人及拓展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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