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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告知義務 Clause in Contracts

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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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Contract

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 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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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第一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甲型)

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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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Policy

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返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返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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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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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Contract

告知義務.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要保人在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已經理賠者,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本保險契約時,已收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倘賠償金額已給付,得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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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