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管理 样本条款

子公司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制定了以全面预算管理为主线,对重大投资、公司改制、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管理、贷款担保管理、信用管理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办法,对主要管理者的任免、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劳动工资等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公司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考评制度、主要管理者民主测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劳动工资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子公司管理. 公司制定了《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包括对于控股下属公司和实质控股下属公司的管理。内容包括:下属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委派及执行;规范运作;经营及投资管理;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内部审计管理等。同时,公司对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及时了解下属公司的财务、生产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从而保证下属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以及安全运行。
子公司管理. 发行人集团总部的部分高管兼任主要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向下属单位委派财务负责人,并控制其组织架构、人员编制、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的招聘计划和工作流程。发行人与下属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责任书,并据此按年度对其进行考核;从制度层面规定了资金管理、财务预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事项所应遵循的原则。
子公司管理.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高公司整 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制定了《公司关于规范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行 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针对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人事行政、投资行为、经营业务、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规范和要求。在规定中明确了控股子公司 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董事会(公司办公会)决策、经营层执行、监事会 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集团的人事、行政、薪酬等 事项的管理;控股子公司应在获得集团公司和董事会同意后就对外投融资、对 外担保、委托贷款、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控股子公 司按照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 度在制订过程中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并在制订形成后报送集团公司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
子公司管理. 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参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子公司实际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子公司使用资金,必须按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凡未列入财务收支计划的开支,子公司财务部应拒绝安排,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求,须先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并报公司负责人追加用款计划后方可安排。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年度购置计划,作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分项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子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项目,必须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年度支出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子公司在银行开设 账户,必须报经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重大资金调拨及借贷需请示报告集团公司。
子公司管理. 公司制定了《集团下属企业重要部门(岗位)负责人任免的办理程序》、《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经营管理者绩效考核办法》、《集团内部企业往来结算款管理办法》,包括对于下属投资控股和管理企业的管理。同时,公司对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及时了解下属公司的财务、生产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从而保证下属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以及安全运行。
子公司管理. 公司为规范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定了《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及《二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办法。对控股子公司在股权、财务、内部审计、投资决策、信息、人事、合同、考核奖励等方面进行有效 管理。在股权管理方面,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运作。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事先报告公司批准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在财务管理方面,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批准或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和抵押。在投资决策管理方面,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须按公司授权制度进行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在人事管理方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和劳动保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子公司管理. 公司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审计管理、信息化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多个管理制度方面均涉及了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如资金管理方面集团对属下全资及附属公司融资活动实施集中管理,集团财务部统一负责集团本部、全资及附属公司外部融资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集团内部融资的审核和报批;投资管理方面集团总部制定了授权管理规定,通过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回报标准、负面清单、二级公司(事业群)授权清单等的编制和修订,持续完善投资管理体系,建立了集团和二级公司(事业群)两级决策机制,明确了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评价方法和标准,确保决策过程的合规,有效防范重大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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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管理 (一)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 旅程管理 (1) 当社は、お客様の安全かつ円滑な旅行の実施を確保することに努力し、お客様に対し次に掲げる業務を行います。

  • 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対価の支払 甲は、業務完了後、乙から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を受理した日から30日(以下「約定期間」という。)以内に対価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关联交易概述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了减少关联交易,落实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拟以自有资金收购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集团”)持有的浙江露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笑光电”)100%股权。露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露笑集团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 (2020)第 3279 号《资产评估报告》,露笑光电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 1、 此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露笑光电解除为露笑集团提供的抵押担保。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董事鲁永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幸福 99 丰裕固收(惠享款)24110 期理财 产品简称 丰裕固收 24110 期 产品编号 〖FYG24110〗 登记编码 本 理 财 计 划 在 全 国 银 行 业 理 财 信 息 登 记 系 统 的 登 记 编 码 是 〖 Z7002224000122 〗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编 码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本理财计划信息。 发行对象 本理财计划适合〖机构投资者〗以及〖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水平以销售机构评估为准。 其中: A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A〗):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B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B〗):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C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C〗):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D 份额(销售代码〖FYG24110D〗):代销机构普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 发行方式 公募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运作模式 封闭式净值型 分级产品 〖否〗 销售范围 〖全国〗 销售渠道 可通过杭银理财直销渠道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等渠道购买,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具体销售渠道以代理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交易币种 〖人民币〗 发行规模上限 〖40〗亿元 认购期 〖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8〗日(具体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 认购时间 认购期首日〖9:00〗至认购结束日〖17:00〗(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成立日 〖2024〗年〖5〗月〖9〗日 到期日 〖2026〗年〖6〗月〖10〗日,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4)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 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12)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监管本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24) 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25) 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