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83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8 家境内子公司,15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4 家直接参股公司,39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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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83 95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8 家境内子公司,15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78 家境内子公司,17 家境外子 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4 家直接参股公司,39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家合营企业、4 家联营企业和 2 家其他直接参 股公司,以及 46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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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83 90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8 家境内子公司,15 74 家境内子公司,16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4 家直接参股公司,39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家直接参股公司,44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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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83 107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8 92 家境内子公司,15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家 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4 家直接参股公司,39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家合营企业、4 家联营企业和 2 家其他 直接参股公司,以及 47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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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83 79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8 64 家境内子公司,15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4 家直接参股公司,39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5 家直接参股公司,35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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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83 94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8 家境内子公司,15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77 家境内子公司,17 家境外子 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4 家直接参股公司,39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家合营企业、4 家联营企业和 2 家其他直接参 股公司,以及 46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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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83 71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8 家境内子公司,15 59 家境内子公司,12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4 家直接参股公司,39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家直接参股公司,25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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