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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样本条款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2.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若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后规定期限内交纳合同约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2.1 中标人应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中标。 32.3 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签署验收报告。履约保证金由采购单位收取的,中标人凭借采购单位要求的有关凭据资料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将验收报告复印件递交至四川中汇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2.4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行政处罚款项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7﹞26 号),在政府采购过程当中,对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由收取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缴款。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7.1.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1.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23.1 如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3.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23.3 成交供应商自行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将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5%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履约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签订合同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