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业务 样本条款

工程建设业务. 是中国能源建设最大的业务板块。中国能源建设拥有世界一流的工 程建设能力,主要为国内外的大型发电项目、输变电项目和各类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服 务。中国能源建设工程建设业务板块可具体细分为以下几大种类:①发电设施与电网 建设;②水利水务;③生态环保;④交通设施;⑤工业与民用建筑;⑥其他基建工程,如土木建筑工程、市政环保工程等。
工程建设业务. 是葛洲坝核心业务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中,国内项目主要模式为 PPP、BOT 和施工总承包等,国际项目主要模式为施工总承包和 EPC 等。项目类型主要涉及水利水电、电力、公路、房建、市政、桥梁、轨道交通、机电、基础、港航、机场、生态环境工程等。
工程建设业务. 发行人燃气工程业务经营主体为下属子公司奉贤燃气,相关业务均发生在奉贤区域内,主要为燃气用户提供入户安装服务,即用户在公司营业网点提出用气申请后,与公司签订燃气安装及供气协议。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用户的用气规模、地理位置等与客户洽谈接气方案,然后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后,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公司组织管道安装施工,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展燃气供应和销售业务。 发行人燃气工程业务主要分为三类,各自盈利模式如下:
工程建设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建设业务板块收入主要由安置房建设及厂房代建业务两部分组成。园区基础设施服务主要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组成。发行人为了统一会计记账及核算方式,将 2017 年以后承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一级土地整理开发业务,计入园区基础设施服务板块,2017 年以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一级土地整理开发业务仍在工程建设业务板块核算。相关项目在 2018 年度全部完工结算,从 2019 年开始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全部统一到园区基础设施服务板块进行核算。 发行人工程建设和园区基础设施服务业务符合《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等关于地方政府债 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工程建设和园区基础设施服务业务不存在替政府垫资的情形,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
工程建设业务. (1)业务模式 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主要由发行人本部、子公司淮安科教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盱眙经发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子公司淮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的业务模式主要为代建模式:发行人及子公司接受淮安经开区管委会等委托方的委托,负责淮安经开区范围内的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司自行筹集项目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自主选择工程建设施工方。淮安经开区管委会等委托方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工程项目结算单按年与发行人子公司结算代建收入,代建收入由代建成本加管理费及税金等构成。2019 年与淮安市科宇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就梧桐苑等项目进行了结算,并确认了相应工程建设收入。报告期内工程建设业务毛利率介于 7%-15%之间,2020 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当年结算的富士康安置小区项目加成比例较低所致,2021 年毛利率有所回升。
工程建设业务. 城市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及 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强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区域交流 与协作等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发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 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扶持。2019年国内生产总值990,865亿元,比上年增长 6.1%。201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51,478亿元,较上年增长5.5%。其中,东部 地区投资292,510亿元,比上年增长4.1%;中部地区投资196,815亿元,增长9.5%;西部地区投资18,417亿元,增长5.6%;东北地区投资30,033亿元,增长-3.0%。 从增长百分点总体来看,通过大规模的投资建设,曾经是国民经济发展瓶颈的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经济发展的基础和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潜力不断增强。 由于经济稳定发展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将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发挥城市经济核心区辐射功能等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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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 安全文明施工 5.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工程地点 温岭市箬横镇团结村。

  •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79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中 64 家境内子公司,15 家境外子公司。另外,发行人共拥有 5 家直接参股公司,35 家分支机构。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 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爱尔创股份外,顾宁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