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2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递交。
26.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26.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的“网上招投标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20.2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20.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0.4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2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8.2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8.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5.6 条的规定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和标记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在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在河北张家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20 条有关规定加密提交,并在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 投标人在本章 26.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7.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27.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7.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投标文件的递交的规定进行编制、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7.5 采用网上招投标的,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招投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自行对已提交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修改并重新上传。
16.2 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 供应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在政采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的制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