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多次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的“网上招投标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20.2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20.3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0.4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8.2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8.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15.6 条的规定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2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和标记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0.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第 18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还要在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对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2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递交。
26.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26.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7.1 供应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在政采云平台上随时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将修改好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到政采云平台的制定位置。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纸质版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予退还。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