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的义务 样本条款

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承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的义务 a) 认真阅读并遵守销售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b) 了解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 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披露即视为有效送达。 d) 不得从事有损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e) 返还在理财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f) 配合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开展基于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及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g) 法律法规、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 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 投资者特此授权管理人采集(收集、保存、查询、验证)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投资者在使用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及/或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填写、提供或形成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户名、银行卡号等),并仅限通过其份额登记机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在进行、申请、享受增值业务服务等全部过程中行使该等权限。管理人有权转授权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或转授权份额登记机构后由份额登记机构再转授权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转授权后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仍具有原授权范围权利。上述采集的信息可被使用于为投资者进行身份核验、信息真实性校验比对等,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目的。就上述授权产生的任何纠纷,由投资者与管理人解决,与份额登记机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12) 投资者联络方式变更的,应主动联系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进行信息更新;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的义务. 认真阅读并遵守销售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7) 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 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的义务.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
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 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 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本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 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 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本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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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项报价表 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 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采购包:

  • 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個人情報 個人情報の利用目的)

  •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512,823,476.7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06,378.4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062 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2,700.2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1.95%。

  • 一般規格 無人機應用-3D 實景建模(不含禁航區飛行) 本品項提供透過無人機空拍建置3D實景模型服務。成果需可於加值品項:地球4D GIS(時空地理資訊系統)雲端平台展示,具備模型與圖資資料展示、儲存與下載等功能。 其服務與產出項目規格包含: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

  •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 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