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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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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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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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本计划不得主动投资“S”、“ST”、“*ST”、“S*ST”及“SST”类股票及权证等高风险产品;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计划投资于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低于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4. 投资于单只主板或中小板流通股,依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5. 投资于单只创业板上市公司流通股,依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3%;
(6. 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成本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托管人对交易所基金相关事项不予监控)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禁止参与定向增发;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8. 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托管人对此不予监控)
9.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托管人对此不予监控)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后,现金类资产不得低于集合计划净值 5%;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 股指期货的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2. 证券法律法规和计划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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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第(1)、(9)条外,由于市场波动、机构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 承销证券;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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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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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10)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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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4、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除第 5、6 项规定外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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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于资本运用效率高、具有可持续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7、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在 BBB+以上;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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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 5、6 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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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 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承销证券)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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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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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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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2) 可转换债券。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 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 信用等级在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承销证券) 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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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购买不动产;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10)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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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股票的投资比例为35%-95%;债券及现金的投资比例为5%-65%;
5、 本基金保持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 权证投资比例: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所有权证的总金额,按照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按照成本计算,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中海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同意):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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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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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生的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1、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1-9 项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受限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改而同步修改并予以公告;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13、 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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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第(1)、(9)条外,由于市场波动、机构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 承销证券;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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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承销证券;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承销证券)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1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 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 资产支持证券。
3、 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 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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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4、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生的权证;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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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a)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b) 联接基金;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投资境外伞型基金,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后,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所持有的黄金基金和与黄金基金挂钩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本合同中关于黄金基金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3)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承销证券)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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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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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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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承销证券;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5) 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6) 权证投资比例限制: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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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4)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比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 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7)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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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2) 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本基金持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7)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
8) 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9)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低于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且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1 亿元;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 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 2)、3)、4)、17)、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5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11)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5) 承销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2) 可转换债券。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 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4) 信用等级在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承销证券) 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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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8、 除第 5、6 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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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基金持仓比例最高的前30只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5%;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60%-95%;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2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3)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13)、(22)、(23)、(24)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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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 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承销证券)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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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3.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投资现金和债券资产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4.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9.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第 6、7 项外,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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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