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 (一) 的主要内容债权人:中安资产
抵押合同. 2020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33100620200012675),约定发行人以其自有房产(产权证号浙(2020)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10000 号、0010001 号、0010002 号、0010003号)为其自 2020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海宁市支行发生的最高额不超过 2.9 亿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合同. 序 号 合同编号 担保人 债权人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 方式 主债权 期间 对应主合同 编号 担保物 (船舶) 1 Ec20058514 0919999 舜天船舶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舜天船舶 10,000 最高额抵押 2014.9.12 -2015.9.12 A0400585140 9199999 华锦隆、华海 601、华海 602、华海 605 2 YDBH9316 1400001001 舜天船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舜天船舶 14,000 船舶抵押 2014.6.5 -2017.6.5 BH93161400 0010 舜华 3 201410141G S5ZD10006 舜天船舶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舜天船舶 7,200 最高额抵押 2014.4.18 -2016.4.18 2014101401G S5XD01LJ10 007 华锦新 4 2015100001 XXXX00000 舜天船舶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 舜天船舶 5,500 最高额 抵押 2015.10.15- 2016.10.14 201510000JX D01LJ0028 恒尊
抵押合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 要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包含本数)的重大抵押合同情况如下所示:
1 知原药 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分行 6,653.53 2018.11.01- 2023.12.31 土地使用权 及自有房产 已履行完毕
2 重庆药 研院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分行 8,000.00 2022.11.15- 2032.11.15 土地使用权 正在履行
3 重庆药 研院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分行 8,000.00 2022.11.15- 2032.11.15 机器设备 正在履行
抵押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抵押合同均已履行完毕,未新增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签署《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232220150713104796)。合同约定:本合同抵押担保的最高债务发生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3 日,抵押担保的最高主债务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万 元整,其中发行人以七处不动产: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证第 0015925 号、 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证第 0015931 号、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证第 0015913 号、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证第 0015914 号、湘(2016)浏阳市不 动产权证第 0016086 号、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证第 0015930 号和湘(2016) 浏阳市不动产权证第 0015928 号为最高债务余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抵押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1 环能传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浙(2018)天台县不 动产权第 0000353 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5,100.00 2020-09-27 2 环能传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浙(2018)天台县不动产权第 0000353 号 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6,008.00 2021-1-18
抵押合同. 根据汉风科技出具的《陈述和保证》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汉风科技正在履行的全部抵押合同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十九。
抵押合同. 甲方(出租方):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航电分公司乙方(承租方):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返租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甲方,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上述担保。
抵押合同. 根据深圳滚装物流提供的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深圳滚装物流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的抵押合同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