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的资格 样本条款

收购人的资格. 1.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客户张叔威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中关于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条件,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 2.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目录(xxxx://xxx.xxxx.xxx.xx/pub/zjhpublic/)、中国裁判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xxxx://xxxx.xxxxx.xxx.xx/ )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disclosure/supervise.html)等网站,收购人不存在失信情况,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收购人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提及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个人征信报告》并经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综上,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规定,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 根据收购人承诺、《个人信用报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下列《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 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受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的资格. 收购人承诺,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被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经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目录 ( xxxx://xxx.xxxx.xxx.xx/pub/zjhpublic/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公告网(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截至被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治理机制,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郑重承诺收购人不具有下列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
收购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收购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围海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本次收购。 收购人围海股份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围海股份作为收购人,已出具声明函,声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资格.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及本律师的核查,收购人均为公司于股转系统挂牌前的股东,符合《投资者细则》的规定,收购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形,即: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收购人的资格. 1. 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拥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公众公司股东,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受让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资格。 2. 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收购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的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 1、 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已开通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交易账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具备受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受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2、 收购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收购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收购人的资格. 1.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2. 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符合《投资者细则》第三条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收购人的资格. 收购人目前实缴出资总额为22,960万元人民币,并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受让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公众公司收购事宜,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