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的资格. 1.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及本律师的核查,收购人均为公司于股转系统挂牌前的股东,符合《投资者细则》的规定,收购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下列情形,即:
收购人的资格. 1、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已开通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交易账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具备受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受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收购人的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具有受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收购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围海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本次收购。 收购人围海股份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围海股份作为收购人,已出具声明函,声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 收购人目前实缴出资总额为22,960万元人民币,并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受让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公众公司收购事宜,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 根据收购人承诺、《个人信用报告》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下列《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 1.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客户张叔威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中关于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条件,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
收购人的资格.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以下情形:
收购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