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收购的方案 样本条款

本次收购的方案. 本次收购方式为丁彦辉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41,000,000 股 A 股股票,本次发行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本次收购的方案. 2022 年 08 月 03 日,收购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合计控制公众公司 39,038,0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股本总额的 66.91%。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变,实际控制人由吴海变更为吴海、冷虎军、孙诗梅、孙诗雪。
本次收购的方案. 1、 英飞拓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丙方合计持有的普菲特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乙方和丙方在收到现金对价后,需在 40 个交易日内以如下 金额 315,344,725 元购买英飞拓股份并予以监管,以担保其业绩承诺的实现。
本次收购的方案. 2.1 本次交易的方式 奥瑞德向合肥瑞成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其所持有的合肥瑞成 100%股权,并自行或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向乙方支付现金收购香港瑞控 16%股份,同时,奥瑞德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奥瑞德收购合肥瑞成 100%股权的具体交易方案以奥瑞德与合肥瑞成全体股东另行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本次收购的方案.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收购方案要点为: 1、 收购人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思坦仪器股份 61,670,912 股份,占思坦仪器股份总数的 57.19%。 2、 本次收购以货币方式支付对价。 3、 本次收购每股价格为 7.41 元人民币。 4、 本次收购对价支付区别业绩承诺方和非业绩承诺方,差别支付。 5、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思坦仪器的股份 91,670,912 股,占股份总数的 85.01%,成为思坦仪器的控股股东,窦剑文成为思坦仪器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方案未违反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本次收购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和《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
本次收购的方案. 根据收购人与爱普新媒及转让方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及联建光电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在本次收购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后,收购人以现金 3,135 万元认购爱普新媒新增之注册资本 18.4211 万元,增资后收购人持有爱普新媒 5%股权;增资交割手续完成后,收购人再以现金 5.9565 亿元受让增资后转让方合计持有的爱普新媒 95%的股权。本次收购交易金额合计 6.27 亿 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爱普新媒 100%的股权。
本次收购的方案. 本次收购前,汪壮先生持有公众公司 615,257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股本总额的 4.26%。北京锦淳持有公众公司 8,257,233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股本总额的 57.20%,系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关旭持有北京锦淳 100%股权,系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汪壮以增资方式认购北京锦淳 46%股权,并且姜爽、关旭在增资完成后分别将其持有 9%、45%北京锦淳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汪壮代为行使。汪壮先生持有北京锦淳 10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通过北京锦淳间接控制公众公司 57.20%股份。 枫海影业《公司章程》未约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亦未约定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因此收购人本次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汪壮先生合计控制公众公司 8,872,49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股本总额的 61.46%。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变,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汪壮先生。
本次收购的方案. 经查验《收购报告书》、本次重组的交易协议,航天长峰向防御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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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在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后,将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的业务并纳入挂牌公司,改善收购人资产质量,增强挂牌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

  • 住 所 氏 名(社 名) 委 任 状 記

  • 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人投资者适 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 用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的协议签署情况

  •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其它费用 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 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托管服务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 評価方法 プロポーザルの作成要領」別紙評価表の項目ごとに、各項目に記載された配点を上限として、以下の基準により評価(小数点以下第三位を四捨五入します)し、合計点を評価点とします。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極めて優れており、高い付加価 値がある業務の履行が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90%以上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優れており、適切な業務の履行 が十分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8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おり、 業務の履行が十分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7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いないが、業務の履行は可能と判断されるレベ ルにある。 60% 当該項目だけで判断した場合、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が 困難であると判断されるレベルにある。 50%以下 なお、プロポーザル評価点が50%、つまり100点中50点(「基準点」という。)を下回る場合を不合格とします。

  •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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