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为实现专利的有效管理与维护,发行人的专利采用代管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公司已由专利代管模式转换为专利自主管理模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1,375 项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中处于有效状态的 1,338 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均已转让至发行人;发行人 1,375 项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中有 2 项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研发成果,该等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 曾由比亚迪股份代为管理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数量远大于发行人核心专利数量的原因系发行人综合考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联度、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以及发行人未来发展方向及战略的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 183 项代管专利、4 项自主申请的专利为核心专利;除 37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授权专利保护期届满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外,由比亚迪股份代为管理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均已完成转让手续,上述无法转让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来自比亚迪股份的受托研发项目形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由合同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来自第三方的受托研发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清晰; 5、 比亚迪股份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商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与决策程序;发行人持续使用相关商标不存在不确定性,不存在除一般通知、协助义务外的附随义务,亦不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6、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来自于控股股东的受托研发项目,但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同开发研发项目、混用研发人员的情况; 7、 发行人 2018 年向关联方采购固定资产金额较大主要系基于业务需要及设备调试便利性考虑,采购固定资产定价综合考虑了产品特性、原始购置成本、生产加工能力及行业惯例等因素,定价方式合理,资产价格公允。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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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7 的关注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为实现专利的有效管理与维护,发行人的专利采用代管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公司已由专利代管模式转换为专利自主管理模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1,375 项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中处于有效状态的 1,338 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均已转让至发行人;发行人 1,375 项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中有 2 项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研发成果,该等代管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受国家政策支持影响,户用光伏业务市场前景广阔且发展潜力大,且发行人产品主要适用于分布式场景,拥有户用分布式光伏市场基础,因此开展户用光伏融资租赁业务;发行人户用光伏融资租赁业务主体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 存在显著差异,但在提供反担保方面,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要求由第三人(经销商)提供反担保,发行人虽未要求代理商为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可根据违约责任发生原因是否与代理商相关,决定是否处理留存在江苏昱德处的履约保证金/向代理商行使追索权,在一定程度上亦属于代理商对本项业务的增信措施,因此历史上公司未要求代理商提供反担保,同时发行人亦在最新合同模板中要求代理商就其开发的终端用户的逾期违约责任进行补偿;
2、 曾由比亚迪股份代为管理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数量远大于发行人核心专利数量的原因系发行人综合考虑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联度、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以及发行人未来发展方向及战略的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 183 项代管专利、4 项自主申请的专利为核心专利;除 37 项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授权专利保护期届满无法办理转让手续外,由比亚迪股份代为管理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均已完成转让手续,上述无法转让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各潜在风险环节发行人及江苏昱德均已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风险因素,不存在重大风险点;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提供担保内部控制制度,且目前相关制度运行有效;
3、 发行人来自比亚迪股份的受托研发项目形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由合同双方共同所有,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发行人所有,上述情形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针对担保风险敞口充分计提了预计负债,相关客户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相关风险敞口可控,开展相关业务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4、 来自第三方的受托研发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清晰;
5、 比亚迪股份无偿授权发行人使用商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与决策程序;发行人持续使用相关商标不存在不确定性,不存在除一般通知、协助义务外的附随义务,亦不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6、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来自于控股股东的受托研发项目,但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同开发研发项目、混用研发人员的情况;
7、 发行人 2018 年向关联方采购固定资产金额较大主要系基于业务需要及设备调试便利性考虑,采购固定资产定价综合考虑了产品特性、原始购置成本、生产加工能力及行业惯例等因素,定价方式合理,资产价格公允。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资产重组。发行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但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实质不利影响,同时被担保对象经营及履约情况良好且按约偿还债务,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相关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不涉及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未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担保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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