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性 样本条款

機密性. 本節中之限制適用於香港郵政及履行與香港郵政之發出、撤回及公佈證書有關之任務之任何香港郵政分包商。作為根據本準則申請電子核證證書之組成部份而提交之登記人資料,將僅用於收集資料目的並以機密方式保存(香港郵政需根據本準則履行其責任之情況除外)。未經登記人預先同意,不得將該等資料對外散佈,除非經法庭發出之傳召或命令要求,或經香港法律以其他方式要求。香港郵政尤其不得發表登記人清單或登記人資料(根據香港法律無法追溯至某個人登記人之經編輯資料除外),除非經法庭發出之傳召或命令要求,或經香港法律以其他方式要求。
機密性. 機密資訊」係指 SISW 向合作夥伴提供的任何標識為機密資訊之資訊、軟體或技術資料。 為免存疑,合作夥伴不會向 SISW 提供機密資訊。
機密性. 8.1. 除《計畫條款和條件》中另有規定,或事先取得 Apple 書面同意,發行者同意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計畫條款和條件》的條款、Apple 業務和財務資訊,Apple 客戶名單、及其價格與銷售資訊,應保持絕對機密,且不得直接或間接作為發行者業務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之用。縱有上述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發行者得提供上述資訊的副本:(a) 根據法院命令,或是任何行政機構命令 (若適用法律未規定要求法院命令),(b) 基於保密原則向會計、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提供此類資訊,及 (c) 經其他適用法律、法規、規則或法律程序要求,惟發行者在揭露此類資訊前,須向 Apple 通知此類要求,且須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此類資訊。
機密性. 雙方均應在自客戶簽署上一份申請表之日起的十 (10) 年間對由另一方或其他方代表另一方提供或披露的任何機密信息(口頭或書面)保密。對於Caris通過報告或服務提供的信息,客戶不得進行使用或透露,除非與所訂購服務的患者治療有關。此項規定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任何信息:(a) 在披露之前(或之後)已公佈或向公眾廣泛提供(除非是因接收方違反此項義務而造成公佈);(b) 在披露時已歸接收方所有(依據對披露方的義務的情況除外);(c) 之後通過其他來源為其合法擁有;(d) 屬於獨立開發的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要求必須披露;(e) 根據法院或者具有管轄權的其他公共機構的命令必須披露。
機密性. サーバ及びクライアントコンピュータ(当院医療総合情報システムと共用するクライアント端末は除く)については、コンピュータウィルス等の検知・駆除等のウィルス対策を講じること。 ・サーバ、クライアントコンピュータ及びその他機器については、USB等インターフェースを経由した、外部から侵入阻止対策及び外部への情報流出阻止対策を講じること。 ・データのパスワード保護が行えるデータベースソフトを使用すること。 ・ネットワーク上のデータを守るために暗号化ができる機能を持つこと。 ・ネットワーク上への管理外機器の接続検知、阻止及び排除の対策を講じること。
機密性. 除非本第12條明確允許,否則客戶不得在合約期間或期滿後披露、複製或允許複製或披露來源於或歸屬於香港寬頻或其聯屬公司的任何機密資料,或以履行其義務之外的任何方式使用機密資料,除非該複製、使用或披露得到香港寬頻的明確書面授權。 本第12條的條文不適用於客戶向法例強制要求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披露資料。 客戶:
機密性. V. CONFIDENTIALITY
機密性. 本公司可能會不時向 閣下提供有關服務、其文件及更新之非公開及內部資料,在該等情況下, 閣下同意採用閣下應用於 閣下本身之內部機密資料之相同保密標準,將該等資料保密。
機密性. 10.1 任一方倘受其領域內法規禁止提供資訊,或其認為提供資訊與其重要利益不相符時,無須提供資訊予另一方,不受本瞭解備忘錄任何其他條款規定之限制。
機密性. 29. 賣方承諾對與買方業務關係相關的任何資訊保密,並將避免在行銷或其他方面使用買方的名稱。提供給賣方的任何圖紙或任何其他檔將是買方的獨佔財產,且賣方承諾不會將任何此類資訊傳送給任何協力廠商或將此類檔中包含的資訊用於除適當履行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