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性. 本節中之限制適用於香港郵政及履行與香港郵政之發出、撤回及公佈證書有關之任務之任何香港郵政分包商。作為根據本準則申請電子核證證書之組成部份而提交之登記人資料,將僅用於收集資料目的並以機密方式保存(香港郵政需根據本準則履行其責任之情況除外)。未經登記人預先同意,不得將該等資料對外散佈,除非經法庭發出之傳召或命令要求,或經香港法律以其他方式要求。香港郵政尤其不得發表登記人清單或登記人資料(根據香港法律無法追溯至某個人登記人之經編輯資料除外),除非經法庭發出之傳召或命令要求,或經香港法律以其他方式要求。
機密性. 機密資訊」係指 SISW 向合作夥伴提供的任何標識為機密資訊之資訊、軟體或技術資料。 為免存疑,合作夥伴不會向 SISW 提供機密資訊。
機密性. NEDO將以機密的和專有的去對待本合約的條款,以及在整個期間或之後不向其他人透露本合約的條款,除非這是為履行本合約所必需的,以及只在保密的基礎上處理任何在履行本合約時向 NEDO披露而被特指為機密的資料。
機密性. 在本協議有效期及之後的三(3)年內,接收方同意其應:
(a) 對揭露方的保密資訊進行保密,其謹慎程度與保護自身保密資訊的謹慎程度相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合理的謹慎程度;
(b) 僅將揭露方的保密資訊用於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以及
(c) 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員工或其他第三方揭露或提供揭露方的任何保密資訊,但需要瞭解揭露方保密資訊以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有限數目的員工、顧問、分包商和法律顧問除外;以及
(d) 及時遵守揭露方的任何書面要求,以銷毀或歸還接收方當時控制或持有的揭露方的保密資訊(以及該保密資訊的所有副本、摘要和摘錄)。儘管有上述規定:
(i) 接收方可以根據適用法律或規例以及內部文件保留與備份政策的要求保留保密資訊的副本,但前提是該等副本應根據本條款規定保密,並且
(ii) 簽約雙方對構成營業秘密的保密資訊的保密義務將持續到該等保密資訊不再被視為營業秘密時為止。
機密性. サーバ及びクライアントコンピュータ(当院医療総合情報システムと共用するクライアント端末は除く)については、コンピュータウィルス等の検知・駆除等のウィルス対策を講じること。 ・サーバ、クライアントコンピュータ及びその他機器については、USB等インターフェースを経由した、外部から侵入阻止対策及び外部への情報流出阻止対策を講じること。 ・データのパスワード保護が行えるデータベースソフトを使用すること。 ・ネットワーク上のデータを守るために暗号化ができる機能を持つこと。 ・ネットワーク上への管理外機器の接続検知、阻止及び排除の対策を講じること。
機密性. 本公司可能會不時向 閣下提供有關服務、其文件及更新之非公開及內部資料,在該等情況下, 閣下同意採用閣下應用於 閣下本身之內部機密資料之相同保密標準,將該等資料保密。
機密性. 建議文字: 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檢閱,以確保臨床試驗過程與數據符合相關法律及法規要 求,但您的身分將受到保密。
機密性. 8.1. 除《計畫條款和條件》中另有規定,或事先取得 Apple 書面同意,發行者同意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計畫條款和條件》的條款、Apple 業務和財務資訊,Apple 客戶名單、及其價格與銷售資訊,應保持絕對機密,且不得直接或間接作為發行者業務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之用。縱有上述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發行者得提供上述資訊的副本:
(a) 根據法院命令,或是任何行政機構命令 (若適用法律未規定要求法院命令),
(b) 基於保密原則向會計、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提供此類資訊,及
(c) 經其他適用法律、法規、規則或法律程序要求,惟發行者在揭露此類資訊前,須向 Apple 通知此類要求,且須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此類資訊。
8.2. 發行者瞭解且同意 Apple 應擁有及保留所有 Apple 收集之造訪 Apple 網站客戶的姓名、地址及其他辨識資訊 (「客戶資料」) 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合格連結」存取 Apple 網站的客戶,且發行者無權使用任何此類「客戶資料」
機密性. 任何依本契約書自甲方處接獲之機密資料,乙方同意不透露予第三 人,且該機密資料之用途僅限於本契約書,乙方並代表其主管及員 工做出此承諾。 乙方應採取其平時保護機密與專有資料之預防措施,以確保該資料 不致外洩。本條文在本契約書期滿或終止後仍具效力。
機密性. 除非本第12條明確允許,否則客戶不得在合約期間或期滿後披露、複製或允許複製或披露來源於或歸屬於香港寬頻或其聯屬公司的任何機密資料,或以履行其義務之外的任何方式使用機密資料,除非該複製、使用或披露得到香港寬頻的明確書面授權。 本第12條的條文不適用於客戶向法例強制要求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披露資料。 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