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优先权. 本条内容适用于远望基金、丰德医学签署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清算优先权. 本条内容适用于滇中集团签署的《<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清算优先权. 6.5.1 在腾讯持有公司股份期间,
(1) 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
(2) 任何整体出售(定义见下文,与
(1) 项合称为“清算事件”)后,在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清偿顺序要求履行完毕法定清算事项 后(为避免疑义,对于视同清算事件,有可能无需进行法定清算事项,在此种情况下,亦应适用本条的对腾讯的补偿约定),若腾讯从中取得的分配额不足腾讯向公司支付的认购对价的100%,创始人及创始人股东应连带地对腾讯进行补偿,以使得腾讯取得的分配额等于腾讯向公司支付的认购对价的100%,但该等补偿额应以创始人股东按照法定清算清偿顺序从公司取得的分配数额为限。
6.5.2 公司的“整体出售”应视为由以下事件引起或包括以下事件:发生兼并或合并致使公司现有股东未能在存续的实体中维持相对控股权或导致公司现有的实际控制人以任何方式发生变更,或者公司出售其大部分或全部业务或资产,或独家授权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
清算优先权. 1. 乙方及丙方同意,在清算事件发生时甲、丁方享有清算优先权。
2. 清算事件发生后,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乙方应先向甲、丁方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 100%的款项或等额资产以及应付而未付的股息红利,剩余部分由乙方其他股东(不包括甲、丁方)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优先权. 8.6 清算优先权。在公司上市前,若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公司财产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清算优先权. 若集团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集团公司依法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集团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以下简称“剩余财产”),投资方均有权优先于集团公司的其他股东获得投资方清算优先额,其中天融信的投资方清算优先额包含:天融信网络为本次投资所支付的投资款总额的 100%的金额,加该等投资款自交割日至清算日期间每年 12% (单利)的回报,及天融信网络所持股权已累积的红利或已宣派的未付红利。若 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支付投资方清算优先额,则剩余财产均应全部分配给投资方。
清算优先权. ◆反稀释条款 ◆保护性条款
清算优先权. 1. 各方同意,若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清算事件的,乙方和丙方应当保证甲方实际获得的剩余财产分配金额不低于本轮投资款加上任何目标公司已经宣布而尚未派发的红利之和,如不足的,则不足部分由乙方以其获得的 剩余财产为限予以补偿。如存在多个拥有清算优先权的其他标的公司股东,则乙方及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各方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行使该权利。
2. 清算事件包括:
(1) 标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终止经营或解散;
(2) 根据股东的选择,标的公司发生合并、收购或转让投票控制权而导致原有股东在存续的实体中不再拥有大多数表决权,或标的公司将全部或者大部份资产进行出售,或标的公司将全部或大部份知识产权进行排他性转让,或标的公司丧失全部或大部份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是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及披露程序,修改后的“第二条 清算优先权”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清算优先权. 除非各方另行书面约定,如目标公司发生清算、解散或者关闭等法定清算事由时,对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处分所得的收益在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分配清算财产”),应按下列方案进行分配:
3.1.1 投资方有权获得的财产的金额为:
(1) 优先于目标公司现有股东获得
(A) 其为本次投资所支付的投资款的 100%(即就本次增资而言,为人民币 1,300 万元;就本次股权转让而言,为人民币 959.887万元,合计为人民币 2,259.887 万元),
(B) 其基于本次投资而取得的公司股权上已累积或已宣布但未分配的股息及红利(以上
(A) 和
(B) 合称“投资方清算优先金额”);以及
(2) 按其基于本次投资届时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于剩余财产或价款(如可分配清算财产扣减投资方清算优先金额后仍有剩余财产或价款)中获得的财产或价款。
3.1.2 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应采取一切符合适用中国法律的有效措施,确保投资方以符合适用中国法律的方式优先于公司现有股东从可分配清算财产中获得投资方清算优先金额的财产。
清算优先权. 1. 各方同意,若发生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清算事件的,甲方可优先于乙方及实际控制人获得相当于本轮投资款加上任何已经宣布而尚未派发红利的清算款。如存在多个拥有清算优先权的其他目标公司股东,则乙方应确保各方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行使该权利。
2. 清算事件包括:
1) 目标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终止经营或解散;
2) 根据股东的选择,目标公司发生合并、收购或转让投票控制权而导致原有股东在存续的实体中不再拥有大多数表决权,或目标公司将全部或者大部份资产进行出售,或目标公司将全部或大部份知识产权进行排他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