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项关联交易的交易目的明确,交易定价公平、合理,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在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众诚保险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五名独立董事均同意该议案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骨干网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复,豁免设立独立董事,故董事会决议未包含独立董事关于本协议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 为了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有客观、公正的了解,公司独立董事张志孝先生、原大康女士、翁英俊先生、苏祥林先生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事先审阅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2021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对该协议表示认可,并同意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过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双方拟签署的《2021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通过协同效应,加速资金周转,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意见. 1、 2024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采购货物(辅助材料和备品备件加 工)、销售货物、提供水电风气等动力、接受劳务(设备修理服务和生活后勤服务)、土地租赁、关联借款等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公司在 2023 年及以前年度就该等关联交易与各关联人之间分别签订了框架性书面协议和长期协议,各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 董事会按交易类别逐项审议该等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力和黄孟魁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在签订该框架协议下的产品或服务合同时确定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
4、 本议案中预计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将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配置,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本关联交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保险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制度的规定。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原则以及平等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本次交易事项董事会履行了相关讨论和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遵循了关联方回避原则并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且也未代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经过公平协商,属本公司日常业务,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有关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公司独立董事姜尚君对《关于批准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允性、合规性,并在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时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作协议的议案》,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经事前审阅并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允、公正原则;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