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处理 样本条款

理赔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且相应索赔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5个日历日作出初步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1)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按第(2)条时效规定履行赔偿义务;若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 赔付时限要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报告(包括单证和资料)或检验理算人出具的最终理算报告后,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赔案,保险人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
理赔处理. 1、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拨打 95500报案并取得报案号(报案号作为理赔依据之一, 可在95500查询),同时通知保单载明的检验代理人进行检验、查勘 ;
理赔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 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30)日。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赔偿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理赔处理. (一) 放弃盘存或估价条款:当发生损失时,如果索赔总额未超过本保险单所列保险财产总额的 5%,则无须对未受损财产进行特别盘存或估价。如果本保险分别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时,上述条件将分别适用于每一个项目。
理赔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作为赔偿金额。
理赔处理 a. 在不影响符合条款1.6 (公司权利✁不放弃)✁条件下,公司可以行使他们✁绝对裁量权,任何时候以被保险人名义或不以被保险人名义,承担任何向被保险人提起
理赔处理. 我公司根据查勘情况、索赔资料,按照保单条款约定对损失金额进行理算,并核赔处理。
理赔处理. 保险金申请人按上述规定申请保险金,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具体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转账、电汇、支票等。
理赔处理.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最迟不应晚于保险事故发生后 72 小
理赔处理. 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果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和完整的索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 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