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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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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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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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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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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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除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外,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5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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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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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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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保留份额低于10份时,可将其全部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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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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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 份。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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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查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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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除本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外,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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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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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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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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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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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首次申购A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 A 级基金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投资者首次申购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销售机构保留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回的份额不做最低要求。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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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台 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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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人民币。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安鑫宝A 类份额、B 类份额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均不设限制,也不对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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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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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人民币。已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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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其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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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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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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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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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人民币。已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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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将其基金交易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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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官网直销平台办理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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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Prospectus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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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官网直销平台办理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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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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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人民币。已有持有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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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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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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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在基金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含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0.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1 元。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 于 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 额少于 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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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 额余额少 10 份时,若届时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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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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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 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0 份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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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人民币。已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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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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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其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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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 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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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线上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线上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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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通过直销柜台办理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元。已有认/申购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0.0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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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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