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1) 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 6,584,759 元、股票紅利 28,000,000 元,董 事、監察人酬勞 5,764,127 元。
(2) 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者,所配發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 28,000,000 元,計發行普通股 2,800,000 股,占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增資股數 13,300,000 股之 21.05%。
(3) 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95 年度之設算每股盈餘為 7.47 元。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 98 年 6 月 19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有關股東會通過之擬議盈餘分派情形如下,並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無差異之情形。
(1) 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盈餘分派議案配發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 3,501 仟元及董監 事酬勞新台幣 1,400 仟元。
(2) 董事會決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者,所配發股數及其佔盈餘轉增資之比例本次董事會無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故不適用本項評估。
(3) 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為 2.28 元。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本公司經103年5月26日股東會決議通過102年度之盈餘分派有關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配發情形:
(1) 配發董事、監察人酬勞計1,842,970元,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計3,685,940元。
(2) 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本公司並未配發員工股票紅 利,故不適用。
(3) 考慮已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本公司業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辦理,有關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均已按月估計入帳,故尚毋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尚未經股東會決議。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本公司於 92 年 6 月 12 日召開股東會,
(1) 股東會通過之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員工現金紅利為新台幣 5,881,897 元。 🟏員工股票股利 0 股。 🟓董監酬勞為新台幣 1,470,474 元。
(2) 股東會通過之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者,所配發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無。
(3) 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0.94 元。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本公司 100 年度帳上尚有累積虧損,故不適用。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1) 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99 年發放現金股利之盈餘分派案業經 100 年 5 月 10 日董事會決議及 100 年 6 月 30 日股東常會承認通過,將發放現金股利每股 3 元,計 新台幣 126,000 仟元,擬議及已議分配金額並無差異。
(2) 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者,所配發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無。
(3) 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股東會已議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已列入 99 年度費用,每股盈餘應無差異。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 99 年 3 月 23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 99 年 6 月 18 日股 東會通過,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每股 2 元。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1) 股東會通過之已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員工現金紅利 4,212 仟元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421 仟元。
(2) 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者,所配發股數及其佔盈餘轉增資之比例:不適用。
(3) 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0.65 元。
盈餘分配議案業經股東會決議者. 本公司102年度之盈餘分配案業經103年6月26日股東會決議通過。
(1) 股東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例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 103 年 3 月 14 日董事會決議,擬針對 102 年度之盈餘分配員工現金紅 利 200 仟元及董監事酬勞 300 仟元。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無差異。103 年 6 月 26 日股東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與 103 年 3 月 14 日董事會決議金額與費用年度估列數並無差異。
(2) 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占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比例:不適用。
(3) 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依該公報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故本公司 102 年之每股盈餘已充分反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對獲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