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磋商文件的修改. 9.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何故,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供应商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5 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磋商文件的修改. 7.l 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磋商文件的修改. 4.1 在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认可,可主动地或在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该补充文件。
磋商文件的修改. 7.l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报价人提出的疑问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磋商文件的修改. 9.1在截止投标时间3日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于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必要情况下,采购人可能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