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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程序 样本条款

移交程序. (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六(6)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移交程序. ‌ 11.2.1 在运营期届满前的 6 个月作为过渡期,甲方和项目公司应各派三人成立移交工作小组,移交工作小组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移交工作小组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 11.2.2 移交工作小组成立后 1 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移交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移交的详尽程序、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工作小组制定方案的参考。 11.2.3 移交工作小组在运营期届满前 30 日完成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项目公司与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签署相关备忘录。 11.2.4 项目移交日,项目公司与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备忘录。
移交程序. 16.4.1 在确定资产移交范围内和标准后,乙方应按照移交程序进行资产移交。移交程序如下:
移交程序. 9.3.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9.3.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9.3.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同规定联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9.3.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同,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 (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乙方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其负责 移交的代表姓名。 9.3.5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 (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9.3.6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移交程序. ‌ 15.3.1 甲方与乙方应在移交日十二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和移交程序。 15.3.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15.3.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运营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移交程序.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 6 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合同期满后 30 天内,运营方应将移交清单所列物品全部向政府移完毕; 运营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在移交日期,运营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正常使用状况,所有物品应得到良好管理和养护。 在移交时,运营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政府。政府应支付或退还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 合同期限内运营方与第三方关系的相关规定 运营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管理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运营方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运营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政府同意。未经政府同意的,由运营方承担相应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运营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 15 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运营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未列入移交清单的物品。如果运营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政府在通知运营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安全保管。运营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移交程序. (a)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或指定机构移交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占有权和运行权。 (b) 甲方或指定机构和乙方应于三十(30)日内按第32.2条款确定提前终止补偿金额,甲方或指定机构应在确定提前终止补偿金额后三十 (30)日内支付终止补偿金的百分之三十(30%),该金额支付后,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中不需要办理过户或其他产权转移手续的部分,应立即全部转给甲方或指定机构;之后乙方应与甲方或指定机构共同办理移交全部项目设施所必需的产权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甲方或指定机构在完成所有的产权过户或及其他法定手续之日起七(7)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终止补偿金。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完毕,移交全部完成。
移交程序. 18.4.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两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18.4.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18.4.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18.4.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甲方要求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18.4.5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移交程序. 52.3.1 项目合作期限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 52.3.2 在合作期限届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移交程序. 项目移交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移交清单;确认移交的内容;实施机构按照移交清单对移交的建(构)筑物、主要设备、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等资产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