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程序 样本条款

移交程序. (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六(6)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移交程序. 16.4.1 在确定资产移交范围内和标准后,乙方应按照移交程序进行资产移交。移交程序如下:
移交程序. ‌ 11.2.1 在运营期届满前的 6 个月作为过渡期,甲方和项目公司应各派三人成立移交工作小组,移交工作小组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移交工作小组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 11.2.2 移交工作小组成立后 1 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移交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移交的详尽程序、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工作小组制定方案的参考。 11.2.3 移交工作小组在运营期届满前 30 日完成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项目公司与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签署相关备忘录。 11.2.4 项目移交日,项目公司与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备忘录。
移交程序. 47.3.1 在作期的最后2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 定。 47.3.2 在作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47.3.3 在作期满至少12个月前,双方按同约定联检查项目的资产、资料、运营状况等全部内容。 47.3.4 在作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作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47.3.5 在项目移交前,甲方可以在移交日前6个月内,采用双向自由选择的方式与经甲方选拔的乙方工作人员签订移交日之后的劳动同。乙方应予以配,对乙方未被甲方聘用的人员,乙方应负责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移交程序. 18.4.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两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18.4.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18.4.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18.4.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所有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甲方要求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18.4.5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移交程序. 52.3.1 项目合作期限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商定。 52.3.2 在合作期限届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移交程序. 9.3.1 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 9.3.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9.3.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12 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同规定联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9.3.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6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同,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 (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乙方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其负责 移交的代表姓名。 9.3.5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 3 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 (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9.3.6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移交程序. ‌ 15.3.1 甲方与乙方应在移交日十二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和移交程序。 15.3.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15.3.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运营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
移交程序. 区前期部门将项目移交至建设单位之前,应当进行相应的项目资料和合同资料移交,并提供相应的附件(详见附件 3 和附件 5-7),建设单位应于收到项目移交协议书之日起于三个工作日进行意见回复。 建设单位回复不通过的,应退回区前期部门完善后重新提交;回复通过的,区前期部门组织移交工作会议,并与建设单位共同 签署《项目移交协议书》(详见附件 4),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移交程序.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十二(12)个月之前,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和乙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 180 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合同。移交委员会应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日期安排、移交规范、项目功能标准、培训计划的实施、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将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以及向第三方公告移交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