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样本条款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通知》),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由免征营业税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担保机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增值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享受农林生物质发电方式销售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的政策;依靠上述增值税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生物质电厂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般当月缴纳增值税款,次月收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018-2020 年,国能生物获得的税收返还分别为 31,817.52 万元、26,782.84 万元及 25,464.28 万元,占国能生物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24.41%、85.42%及 126.69%。 公司电力供应业务主要为公司通过买电、卖电来赚取购销差模式进行配售电业务,配售电业务主要由子公司川东电力本部及川东电力子公司涪陵电力负责运营,供电区域包括重庆市涪陵区行政区域和涪陵区农村电网,电力来源为联网线路从国家电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等单位趸购电量,少量为公司自有水电站发电量。 指标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装机规模(万千瓦) 1.231 1.231 1.231 1.271 总发电量(亿千瓦时) 0.295 0.378 0.200 0.304 外购电量(亿千瓦时) 58.64 70.67 53.51 51.54 总售电量(亿千瓦时) 57.93 69.92 52.53 50.84 平均售电价格(含税) (元/千瓦时) 0.485 0.455 0.486 0.483 平均外购电价(含税) (元/千瓦时) 0.376 0.376 0.364 0.417 售电收入(万元) 234,585.16 282,204.78 225,762.67 212,093.36 除售电收入外,发行人电力供应业务收入还包括高可靠供电、电力工程安装、电表安装等与电力供应直接相关的其他收入。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9-2021 年年度报告、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022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及其捐赠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企业,其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个人,捐赠支出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0%以内的部分,可获税前扣除。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前 2 年上交的企业所得
税收优惠政策. 发行人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F201131000439,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上 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沪地税黄二[2012]000008 号),自 2011 年度至 2013 年度,发行人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通过复审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431000284,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徐汇区分局第九税务所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 结果通知书》(沪地税徐十九[2015]000007),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说明、《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4142号)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内未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审核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2020 年 1-6 月新增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 年 12 月 2 日,泉州力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0年 1-6 月,泉州力同按 15%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