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承诺 样本条款
管理人承诺. 1、 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 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利用集合计划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集合计划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集合计划投资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集合计划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集合计划资产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管理人承诺. 1、 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2、 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集合计划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它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投资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应确保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账户开立等方面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管理人承诺. 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管理人承诺. 1.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通知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承诺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投资收益部分可以退出。
管理人承诺. 1、 在签订本合同……风险。
2、 已经了解……评估。
3、 按照……比例。
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应确保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管理人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