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Clause in Contracts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的差额,并计入业绩报酬。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业绩报酬=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总和,则不计提业绩报酬。 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以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当日该类集合计划初始份额×该类集合计划面值×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365,管理人以此确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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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