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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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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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 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 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 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 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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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 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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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2 contracts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 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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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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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 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 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本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单一计划财产;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单一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单一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本单一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单一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在本合同中承担如下义务:
(1) 依法办理本单一计划的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本单一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本单一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单一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本单一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单一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单一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单一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单一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本单一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 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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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本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在本合同中承担如下义务: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 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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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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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融券;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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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如认为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 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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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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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 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本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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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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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代表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 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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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如认为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在集合计划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集合计划托管人;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 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依法接受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监督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 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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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 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申请或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 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本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 依照《集合计划合同》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销售集合计划份额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 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6)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集合计划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 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 选择、更换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在本合同中承担如下义务: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 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集合计划备案手续;
(3) 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7) 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 因违反《集合计划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集合计划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2) 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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