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样本条款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2016 年 3 月 8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亚会 C 验字[2016]019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2月 29 日,公司已收到银领并购 1 期、银领新三板 1 期、华安 1 号 计划、东方证券缴付的出资款合计 72,999,990 元,全部为货币方式 出资,其中 4,866,666 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68,133,324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利隆媒体的注册资本为 105,866,666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董事会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付到位,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2016年1月21日,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2423号《验资报告》,对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缴款情况予以验证。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美康基因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缴款起止日为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4日,根据相关缴款单据,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人均在缴款起止日内缴款,符合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要求。2018年5月31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8]第010063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5月8日,公司已收到投资者韩承勇、徐健、常红美、臧福兴、徐文斌缴纳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 18,000,0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4,000,000.00元,其余金额1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计入资本公积。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广东客都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并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资金专项账户管理的议案》,并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2015 年【】月【】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意欧斯本次定向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51589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对象已将其认购的股份金额足额打入意欧斯专项验资账户予以验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 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 326013 号《验资报告》,确认 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总计 10,999,977.66 元已经全部缴付到位,十维创投认 购股票 75,585 股,缴付认购资金 999,989.55 元,其中 75,585 元进入股本, 924,404.55 元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慧全新三板 1 号认购股票 755,857 股, 缴付认购资金 9,999,988.11 元,其中 755,857 元进入股本,9,244,131.11 元进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经核查发行对象缴纳出资的凭证,发行对象十维创投、慧全新三板 1 号均在 2016 年 6 月 17 日向公司缴款,缴款日在《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的缴款期内,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上达电子于2017年7月1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39),约定认购人缴款起始日为 2017年 7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2 日。认购人西藏海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远致富海十二号已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8日分别将投资款存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指定账户。 2017年8月23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达电子本次定向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5810号的《验资报告》,对本次股票发行对象西藏海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远致富海十二号已将其认购的股份金额足额打入公司专项账户予以验资。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上达电子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2018 年 8 月 20 日,华兴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8 年 8 月 8 日止,发行人已向江苏毅达、王啸渊、孙代伟、郑闪、陈双艺、方木英和高波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36,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00 元,募集资金总 额 30,360,000.00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3,036,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7,324,000.00 元。出资方式为以货币出资。 华兴会计师持有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00084343026U 的《营业执照》、福建省财政厅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颁发的 闽财会(2013)46 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2 月联合颁发的证书序号为 000423 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按照《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要求,于缴款截止日前缴纳认购股款。 根据亚太会计出具的亚会 B 验字(2016)049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止,公司已收到王宇缴纳的认购股份资金 合计人民币 59,500,000.00 元整,共计认购 35 万股,每股认购价 格 17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350,000.00 元,其 余 59,15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 5,350,000.00 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原点股份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程序虽存在瑕疵,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股票发行方案》已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股票发行方案(调整后)》所替代,而第十五次会议对于《关于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及《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两项议案已严格履行了关联董事回避程序,最终的《股票发行方案(调整后)》不存在审议程序的瑕疵,不影响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Related to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 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60 日历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可顺延)

  • 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保険料 ご契約者にお払込みいただくお金のことをいいます。

  • 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 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投标客户端 投标客户端需要自行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 2 0

  •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