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 use cookies on our site to analyze traffic, enhance your experience, and provide you with tailored content.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our privacy policy.

股份认购 样本条款

股份认购. 2.1 本次配套融资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2.2 本次配套融资的现金认购对象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的投资者。
股份认购.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及持股期限将根据双方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股份认购. (1)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件,启迪环境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乙方同意就本次发行的认购意向是不可撤销的,但是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启迪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3)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启迪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4) 乙方拟认购启迪环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32,889,480 股(含 332,889,480 本数),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启迪环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经营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5)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5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成交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6) 双方同意并确认,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启迪控股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个 36 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启迪控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启迪环境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签署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启迪环境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启迪控股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 启迪环境及其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用的主承销商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有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成就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有效期限内向启迪控股发出认购通知。认购通知应列明认购方的认购股份数量、每股认购价格和认购方须支付的认购价款、付款截止日期以及指定用于接收认购价款的银行账户的详情。 启迪控股应在收到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启迪环境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启迪控股付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待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完毕且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8) 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进行验资后 5 日内,启迪环境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启迪环境并应及时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9) 本次发行前启迪环境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股份认购. 1、 发行股份认购 (1) 总认购金额 上市公司应向盛达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且盛达集团应认购不超过 121,834.80 万元(以下简称“总认购金额”)的上市公司 A 股股份,但盛达集团最终认购金额应以有权机关最终核准的金额为准。 (2) 每股价格 发行股份的认购价格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以下简 称“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 算,盛达矿业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 13.22 元/股。 各方商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13.22 元/股。(以下简称“每股价格”)。 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股份认购. 2.1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84,374,100 股,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2.2 乙方同意作为特定对象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款不超过 4,143,330,637 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亿肆仟叁佰叁拾叁万零陆佰叁拾柒元整),具体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 3.1 款约定的认购价格乘以《股份认购协议》第 3.2款约定的认购数量确定。
股份认购. 甲方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金额为 5.00 亿元,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甲方最终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金额/每股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甲方同意,不论本次发行过程中向其他发行对象的发行是否完成,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认购和发行。
股份认购.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协议的条件,甲方同意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乙方同意就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意向是不可撤销的,但是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2.1 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年 4 月 30 日),发行价格为 3.83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股份认购. 2.1 乙方同意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万元,具体认购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确定。 2.2 乙方同意依照以下原则确定乙方认购价格: 2.2.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 年 4 月 22 日); 2.2.2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26.08 元/股。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即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含税),每 10 股转增 1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底价调整为不低于 13.01 元/股; 2.2.3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2.4 乙方应在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后通知甲方具体购买股票数量,但乙方购买股票数量应当符合本协议 1.2 条之约定; 2.2.5 乙方承诺将不参与竞价,同意依照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
股份认购. 合同》,以九泰基金-新三板 39 号资产管理计划、九泰基金-慧通优选分级 3 号资 产管理计划、九泰基金-新三板 4 号资产管理计划、九泰基金-新三板 5 号资产管
股份认购. 双方同意,由乙方按以下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1 认购数量:乙方将认购不超过 284,160 万元(大写:贰拾捌亿肆仟壹佰陆拾万元),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认购股份数不超过 16,000 万股,即 284,160 万元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但应保证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持有甲方股份比例不低于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