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 样本条款

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25.2 除於相關股東會或特定類別股份股東會基準日已登記為該股份之股東,且已繳納相關股款者外,任何人均無權在股東會上行使表決權。 25.3 股東得親自或透過代理人行使表決權。股東得以公司準備之委託書,載明委託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惟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個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為限。 25.4 除開曼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股份已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公司應提供股東得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該等行使表決權之方式應載明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通知。股東擬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將其投票指示送達於公司,投票指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先前投票指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依前開規定以書面投票或電子方式行使其於股東會之表決權時,視為委託會議主席為其代理人,於股東會上依其書面或電子文件指示之方式行使表決權。會議主席基於代理人之地位,就書面或電子文件中未提及或未載明之事項、及/或該股東會上所提出對原議案之修正,皆無權行使該股東之表決權。為釐清疑義,該股東以該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應視為其就該次股東會中所提之臨時動議及 /或原議案之修正,業已放棄表決權之行使。 25.5 倘股東擬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與先前依本章程第 25.4 條送達之投票指示之相同送達方式(如快遞、掛號郵件或電子方式,依實際情形 而定),另向公司送達其欲撤銷先前投票指示之個別通知。倘股東逾期撤銷其投票決定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25.6 股東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而已依本章程第 25.4 條之規定向公司送達其投票指示者,有權依本章程規定另行指定他人代理其出席該次股東會。於此情形,該代理人就表決權之行使應視為撤銷該股東先前送達公司之投票指示,公司應僅計算該受明示指定之代理人所行使之表決權。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投票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 (a) 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應有發言權; (b) 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及 (c) 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以有關方式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人,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授權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授權代表應可投舉手表決的一票,並無義務就同一意向盡投其票。 14.2 若任何股東根據上市規則不得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或只限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該名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的投票不計入投票結果。 14.3 根據本細則第8.2條有權登記成為股東的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投票方式與股份的登記持有人般無異,但該人士須於其有意投票的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至少48小時前,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於先前認可該人士在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的權利。 14.4 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但若多於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會,則前述出席人士中排名最先或(視情況而定)較先者方有權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投票,而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則參考聯名持有人就有關聯名持有的股份於股東名冊內的排名次序而定。任何股份如由已故股東的若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持有,就本條細則而言,該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被視為有關股份的聯名持有人。 14.5 任何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官員頒令以患有或有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理由而無能力管理其事務的股東,可由獲授權在該等情況下代其投票的人士代為投票,而該人士亦有權由其授權代表投票。 14.6 除本細則明確規定或董事會另行決定外,股東正式登記且繳清當時應付本公司相關股款前,無權親自或由授權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或於會上投票(作為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出席或投票的除外),也不得計入大會的法定人數。 14.7 任何人士不得對其他人士行使或宣稱有權行使投票權或獲准投票的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名人士在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行使或宣稱行使其投票權或該異議是在作出有關表決的大會或續會上提出,則不在此限;凡在有關大會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有關投票資格或表決被拒絕的爭議,均須交由大會主席決定,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14.8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有權委任其他人士(必須為個人)擔任授權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而就此委任的授權代表於會上的發言權與股東無異。投票表決時,可親身或由授權代表投票。授權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股東可委任任何數目的授權代表代其出席任何單一股東大會(或任何單一類別大會)。 14.9 委任授權代表的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親筆簽署,或(倘委任人為法人)蓋上本公司印章或由高級管理人員、代理人或獲正式授權的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股東表決. 根據本章程細則規定之股票所附的權利或限制規定,任何親自參會的股東或其代理人或法人股東代表,其所持款項全部繳足之每一份股代表一次表決權,但未繳足催繳款項或分期支付款項或入賬列為未繳足催繳款項或分期支付款項的,其數額不得視為前述之繳足款項股份對待。在大會上表決之決議應由投票表決進行決定。
股東表決. 親身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正式委任授權代表人可參與舉手表決,每人可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每位親身或委派授權代表人出席的股東每持有一股股份可投一票。 上述規定受給予任何股份或於有關時間持有任何股份涉及的任何有關表決權的特別權利或限制及該等細則規限,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細則第 6(c)條釐定的優先股持有人的權利。 倘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其正式委任授權代表人參與投票表決,其毋須盡投其票或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股東表決. 根據本細則第 46 條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之任何人士,可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就該等股份以同樣的方式投票,猶如其為該等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彼於其擬投票之大會或續會(視情況而定)的舉行時間之前至少四十八小時,須令董事局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之持有人或董事局先前已接納彼有權於該大會上就該等股份投票。 已故及破產股東的表決權
股東表決. 在任何本章程所附或規定的任何類別股份的有關表決的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 表決權每一名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舉手表決的情況下擁有一 票表決權,在投票表決的情況下,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股份擁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表決. 根據法規,公司法第 106 條所述合併協議須提交本公司股東批准。
股東表決. 在任一類別或多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舉手表決時,每名親自出席(或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應有一票表決權 (細則另有指明者除外);投票表決時,每名親自出席(或倘股東為公司,則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有權就其作為持有人所持有的每股已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股份投一票(惟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前已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的金額不能就本條目的視為股份繳足金額)。在投票表決時,有多張選票的股東毋須盡投其票或以同樣的方式投下所有選票。除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就以其(或其代名人)名義登記之股份委任之代表,每位代表均可(在公司法允許之規限下)在舉手表決時擁有一票外,倘任何其他股東已委任超過一名代表,則只有其中一名代表可在舉手表決時投票,而倘超過一名該等代表宣稱在舉手表決時投票,該股東所有代表之投 主席可投決定票 儘管有投票表決的要 求,仍可進行處理事項 批准合併協議 修訂決議案 股東表決 票將不予受理。
股東表決. 有權在股東大會上發言及投票
股東表決. 79 在不違反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隨附的任何投票特別權利、優先權或限制的情況 股東表決 下,於任何股東大會如以投票方式表決,每名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或由獲正式授權代表出席的公司股東)可就每持有一股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惟根據本細則,催繳或分期付款前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的金額不視作已繳足股款)的股份投一票,如以舉手方式表決,每名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或由獲正式授權代表出席的公司股東)可投一(1)票(本細則另有規定者除外)。投票時,可投超過一票的股東毋須完全使用其票或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不論細則所載任何規定,倘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而委派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則每名委任代表舉手投票時均可各投一票,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