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变化情况 样本条款

董事变化情况. 2019 年 5 月 20 日,蕊源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改设董事会,由袁小云、刘涛、杨楷、杨浩波、吕和糠担任公司董事。同日,蕊源有限召开董事会选举刘涛为董事长。 2020 年 2 月 15 日,蕊源有限召开董事会选举袁小云为董事长。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袁小云、刘涛、杨楷、杨浩波、吕和糠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袁小云为董事长。 2021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原义栋、李秀伟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原义栋、李秀伟自北京智芯增资款足额转入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任期和开始履职,任期截止时间与第一届董事会相同。 2021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勇、干胜道、苟琴为独立董事,吕和糠自独立董事开始履职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董事变化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谭平涛(董事长)、谢新强、谭咏薇、王海、王长颖、于洋、向元林、程志勇(独立董事)、余砚新(独立董事)、余亮(独立董事)、周永东(独立董事)11 人组成。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董事会换届,经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由谭平涛(董事长)、谢新强、谭咏薇、于洋、余亮(独立董事)、郭孟焕(独立董事)、齐亮(独立董事)7 人组成。
董事变化情况. 2023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发布《董事会换届选举并征集候选人的公告》,就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公告。 2023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发布《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毛大庆、高海江及杨涛就其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同日,发行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23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忠军、王忠磊、刘晓梅、王夫也、高辉、胡俊逸为非独立董事,选举毛大庆、高海江、杨涛为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董事变化情况. 自新能同心设立至2018年9月1日前,新能同心未设董事会,其执行董事为范 程。 2018年9月1日,公司股东中民新能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设董事会,由范程、黄婷玉、魏超3人组成。 2018年9月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范程为董事长。
董事变化情况.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王超群因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2022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杨涛为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变化情况.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霍涛、沙涌、代翔、吕霞、罗春、焦斌、李亦鹏、胡郁及张子学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亦鹏、胡郁及张子学为独立董事。 2019 年 11 月 19 日,董事焦斌向发行人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董事 职务。2019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唐祺威为发行人董事。
董事变化情况.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发生 3 次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 2021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曹冬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选举高瀚昭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 (2) 2021 年 5 月 26 日,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被冒用身份信息事宜的审查 时间较长,为了不影响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的正常运营,曹冬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董事职务。 (3) 2021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冯燕春担任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董事变化情况. 序号 期间 董事 变化 原因 1 2023.04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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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の締結 貸主( 以下「甲」という。)及び借主(以下「乙」という。) は、頭書( 1) に記載する賃貸借の目的物( 以下「本物件」という。)について、以下の条項により賃貸借契約( 以下 「本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た。 (契約期間及び更新)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 项目采购需求 8.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 事故の通知 (1) 保険事故が発生した場合は、保険契約者、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は、保険事故の発生の日からその日を含めて30日以内にその保険事故の発生および遅延等の状況を当会社に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この場合において、当会社が書面等による通知または説明を求めたときは、これに応じ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 (2) 保険契約者、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は、

  • 契約の締結 企画書面の交付)

  •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