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使用原則. 2.7.1嘉大昆蟲館僅供經營﹕
設施使用原則. 乙方應將「委託營運標的物」設施作為培育具研發能力之資訊、通信、軟體相關中小企業及新創企業,並配合公部門接待外賓及參訪之用。
設施使用原則. 2.7.1.甲方如因業務衍生而有使用本契約委託營運管理範圍之必要時,乙方應優先提供甲方使用,但以不妨礙乙方履行本約之範圍內,甲方至遲應於使用前 1 個月向乙方提出場地需求,並於 15 日前再行確認,使用費率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乙方得提出其他更具體而明確之優惠方案。
設施使用原則. 一、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在租賃及經營管理標的範圍內進行本契約約定及核定之經營管理執行計畫以外之作業,並不得儲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設施使用原則. (1)乙方應將【活動中心運動設施】供甲方辦理教育訓練、體育活動、休閒活動。
設施使用原則. 2.7.1 本場地僅供經營(1)展售台灣農產加工產品(含生鮮農產品)。(2)銷售簡餐、飲料。(3)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服務項目,乙方並應向相關單位申請營業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