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之限制事項. 7.4.1 乙方於本契約約定之範圍內,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得使用甲方之商標。
7.4.2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得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發票、 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為營運本計畫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如甲方因乙方使用本計畫設施之商標或名稱,導致名譽受損,或受有其他之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7.4.3 乙方如欲於本計畫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7.4.4 乙方於本計畫因營運及管理維護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法及噪音管制標準之有關規定。
7.4.5 乙方於本計畫用地內營運空間之命名,應報請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營運之限制事項. 9.3.1 乙方於契約期間,應維持「臺南市中西區原魚市場」之名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
9.3.2 乙方於契約約定之範圍內,經甲方同意後始得使用甲方之商標。
9.3.3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得使用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客房備品、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為營運本案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
9.3.4 如甲方因乙方使用之商標或名稱,導致名譽受損,或受有其他之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9.3.5 乙方如欲於本案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頇先經甲方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營運之限制事項. 4.4.1 乙方之形象不得違反本中心設立宗旨,並應配合甲方相關管理及推動業務 之工作;乙方之經營管理行為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亦不得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4.2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只可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
4.4.3 乙方招募員工、義工方式及與該員工、義工間權利義務關係應符合法令之規定。乙方應訓練其員工及義工具備傳統藝術專業知識,並適時辦理在職訓練。
4.4.4 乙方如欲於委託經營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上、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一個月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4.4.5 乙方之行銷、廣告行為或辦理之活動與甲方委託經營範圍有關時,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辦理。
4.4.6 乙方得自行擬定行銷策略,但為促銷而辦理之策略聯盟、會員制度或類似之活動,其活動之方式、制度、期間、對收入之影響評估及相關事項,應先檢具書面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4.4.7 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各項傳藝推廣教育活動,甲方辦理各項活動時有優先免費或租用乙方所經營管理之設施之權利,相關規定依 2.7.1、2.7.2 辦理。
4.4.8 除甲方點交之財產與設備外,乙方因經營本計畫所需之其他設備,由乙方自費採辦;所需之工作人員亦由乙方自行僱用,惟所僱用之解說員應經甲方審定。
4.4.9 乙方欲執行本契約未明列之業務時,應於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4.4.10 乙方應依甲方所訂定之標準統籌負責委託經營標的物範圍之環境維護工作,並隨時接受甲方之指導。
4.4.11 乙方應依其經營執行計畫書所提之營運計畫,負責營運委託經營範圍之業務並確保證其委託經營之品質。經營執行計畫書須經甲方事先審核同意後方可執行。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中止,應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4.4.12 乙方應在宜蘭設立稅籍,使用當地之統一發票。
營運之限制事項. 9.4.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運區域,但如為安全緊急維修之必要時,乙方得先行關閉部分或全部營運區域之營運,並應立即通知甲方。
9.4.2 乙方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本計畫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如甲方因乙方使用之商標或名稱,導致名譽受損或有受其他之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9.4.3 乙方如欲於本計畫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及附屬設施等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等時,應依醫療法規及甲方廣告物設置相關規定辦理。
9.4.4 乙方應自行履行本契約,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予他人,或由他人承擔本契約之義務。違反轉包限制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營運之限制事項. 3.3.1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只可使用於員工制服、紀念品、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如須使用甲方之校徽或名稱時,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使用。
3.3.2 乙方如欲於承租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30日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應遵守法令及相關安全之規定。
營運之限制事項. 9.5.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運區域,但如為安全緊急維修之必要時,乙方得先行關閉部分或全部營運,並應於安全緊急維修發生後 72 小時內以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並於通知後 7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書面通知甲方。
9.5.2 乙方如欲於本案用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及附屬設施外部 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時,應依相關設置規定辦理。
9.5.3 乙方對於空間之使用方式或使用範圍有變更需求者,應於年度營運計畫中,載明變更之範圍及比例,向甲方提出變更申請,經甲方核准後據以執行。
營運之限制事項. 9.3.1 乙方應自行規劃本案對外營運名稱與商標,並應經甲方同意後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亦不得任意使用甲方之名稱或商標。
9.3.2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得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乙方為營運本案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
9.3.3 如甲方因乙方使用之商標或名稱,導致名譽受損,或受有其他之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9.3.4 乙方如欲於本案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相關設施外部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營運之限制事項. 4.3.1 乙方之形象不得違反本中心成立宗旨,並須配合甲方相關管理及推動本中心業務之工作;乙方之營運管理行為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亦不得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
4.3.2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可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發票、收據或其他場地、物品或文宣品,且應提送甲方備查。
4.3.3 乙方如欲於委託營運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 上、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 1 個月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4.3.4 乙方之行銷、廣告行為或辦理之活動與甲方委託營運範圍有關時,應送甲方備查。
4.3.5 乙方得自行擬定行銷策略,但為促銷而辦理之策略聯盟、會員制度或類似之活動,其活動之方式、制度、期間、對收入之影響評估及相關事項,應先檢具書面及相關計畫送甲方備查。
4.3.6 乙方應依其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負責執行本案委託營運管理業務。
4.3.7 本中心之建築物 4 樓設施為會議室 2 間、大禮堂 1 間,(以下簡稱文康中心)併由乙方管理及使用,新竹縣依法成立之身心障礙團體(以下簡稱身障團體)商借時,當日除乙方已 有規劃使用或其它單位已商借外,乙方不得拒絕。
4.3.8 身障團體借用文康中心,其借用費用由甲方補助乙方。
4.3.9 身障團體借用文康中心,除緊急或專案活動外,應於活動前 1 個月提出申請,函請乙方同意。得否同意借用乙方應於活動前 15 日確認並回覆。
4.3.10 身障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借用文康中心,其活動如由本府補助者,其場地費甲方不另予補助,而由租用之身障團體逕商洽乙方合議訂定,避免重覆補助。
4.3.11 身障團體借用文康中心,於活動辦理完竣後,應負責環境清潔並恢復原狀,其設施、設備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借用契約應由身障團體於租借前與乙方訂明,以杜爭議及防事後糾紛。
4.3.12 乙方於身障團體借用場地時,應給予必並要協助,並提供電力及場地相關設施。
4.3.13 借用場地費由甲方核實補助乙方,乙方將文康中心借用予身障團體使用時,應訂定借用契約,並於契約中載明合理收費額度並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開具收據連同契約及補助計 畫,送甲方辦理請款(或採彙整 1 個月請款 1 次)。
4.3.14 甲方補助乙方文康中心借用身障團體費用合理金額由甲方與乙方另訂之。
4.3.15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証及需改善項目,由甲方或委託乙方辦理,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4.3.16 服務使用者之權益保障,依本契約第十二章 12.4 規定辦理。
4.3.17 其它專案需要,依所乙方需提出計畫,本府專案研議補助或於次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營運之限制事項. 4.3.1 乙方如須使用甲方之商標或名稱時,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使用。
4.3.2 乙方如欲於委託經營範圍外之週邊土地、建築設施、附屬設施張貼、吊掛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辦理。
營運之限制事項. 4.3.1 乙方之形象不得違反本水族館成立宗旨,並須配合甲方相關管理及推動業務之工作;乙方之營運管理行為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亦不得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3.2 乙方對本水族館之文宣、廣告物或其他宣傳物品之內容不得變更或省略原本水族館名稱。
4.3.3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只可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
4.3.4 乙方如欲於委託營運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上、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一個月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4.3.5 乙方之營運、行銷、廣告行為、辦理之活動、展示及養殖內容與甲方委託營運範圍有關時,應送甲方備查。如乙方前開行為或活動涉及委託經營管理標的物之平面配置及建築結構變更時,並應取得甲方書面核准後始得為之。
4.3.6 乙方如欲就海洋生物點交清冊未記載之保育類動物進行展示,乙方應先提出相關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生物名稱、數量、展示計畫、負責人員名單)並經甲方核准後始得為之。
4.3.7 乙方如欲變更海洋生物點交清冊上註明須展示之海洋生物種類,應於事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核准後始得為之。
4.3.8 乙方得自行擬定行銷策略,但為促銷而辦理之策略聯盟、會員制度或類似之活動,其活動之方式、制度、期間、對收入之影響評估及相關事項,應先檢具書面及相關計畫送甲方備查。
4.3.9 乙方應依其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負責執行本案委託營運管理業務。
4.3.10 甲方與基地台業者間之契約關係應由甲方自行處理,該契約之內容及權利義務均與乙方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