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过程 样本条款

设立过程. 1999 年 8 月 10 日,包装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选举了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1999 年 8 月 12 日,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皖蚌)名称预核内字[1998]
设立过程. 2006 年 7 月 7 日,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蚌皖)名预核内字[2006] 第 002522 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安徽省蚌埠市吉坤医药有限公司。 2006 年 8 月 16 日,集团公司作出蚌环集[2006]52 号《关于设立安徽省蚌埠市吉坤医药有限公司的决定》,同意设立安徽省蚌埠市吉坤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坤医药”),审议通过吉坤医药公司章程,委派芦苇为吉坤医药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陈正权为吉坤医药第一届监事,委派张清源为吉坤医药副总经理。 2006 年 8 月 16 日,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皖鑫所验字[2006]第 121 号 《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 2006 年 8 月 16 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 万),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 100.00
设立过程.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路桥”)订立发起人协议,据此中国交建承诺以现金出资 99,900,000 元,以 按每股 2 元的价格认购 49,950,000 股,而中国路桥承诺以现金出资 100,000 元,以按每 股 2 元的价格认购 50,000 股。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出的《关于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及上述发起人协议,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7 日成立,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142293 的《营业执 照》。截至成立日期,本公司拥有合计 5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已发行普通股。中国交建直接持有 49,950,000 股普通股,占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99.9%,而中国路桥直接持有 50,000 股普通股,占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 本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认购比例(%)

Related to 设立过程

  • 投资设立 67 黄山屏水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2 旅游服务 - 100.00

  •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 保密信息 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 工地周圍排水溝 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 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财务报告总体情况

  • 損害賠償 第6条 甲は、第4条又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り本契約を解除した場合は、これにより乙に生じた損害について、何ら賠償ないし補償することは要しない。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一般規定 5.1 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就其管理的所有集體投資計劃行事時,不得購入任何附帶投票權的股份,致使其可對發行機構的管理行使重大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