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标. 26.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 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 标. 19、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评 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 标. 26.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 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评 标. (二十)评标 1、
评 标.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和定标方法”。 13
评 标. 20 磋商小组组成: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21
评 标. 20. 组建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