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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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 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移轉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移轉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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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 4.1.3 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乙方如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甲方並有權就此項賠償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前一個月,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 前,乙方仍應負擔委託經營範圍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 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貳拾萬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乙方應賠償其每日營業總收入計算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於委託經營期間屆至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本中心正常營運之必 要,甲方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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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15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30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6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 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移轉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移轉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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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 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15日內將甲方依第 4.6.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的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2.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前15日內,乙方應將其添置之營運資產設備無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
(2) 如甲方認定乙方添置之營運資產設備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者,得要求乙方將其撤離、移除並將服務區空間及設施回復原狀,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補償任何費用。乙方不履行本條規定時,甲方得代為履行之,其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3) 乙方添置之自營運產設備是否屬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 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認定。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乙方應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30日內,將除依13.1.1條規定應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設備外之其他物品遷離,若未依期遷離,甲方得將之視為廢棄物處理,因此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6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 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本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 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具有通常效用之品質且無權利瑕疵。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 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40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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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 15 日內將甲方依第 4.5.4 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設備及相關營運資料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乙方如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 30 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 6 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前 1 個月,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本中心之各項稅捐(不含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費 用,營業稅部分,如係乙方營運所產生者,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規費、維修、行銷、人事費(不含依內政部補助相關法令規定甲方應配合補助款部分)、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 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利,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 1 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20 萬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乙方應賠償其每日營業總收入計算 2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13.2.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本中心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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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營運移轉案管理契約書
資產之返還. 13.1 14.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14.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於契約期限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營運資產清冊(包括須返還、移轉甲方及乙方自行購置資產),於 30日內將須返還、移轉甲方營運資產,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14.1.2 資產移轉之標的,應包含因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不動產、權利或利益等,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契約營運資產之使用或操作有關之軟體或各項文件、物品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文件、權狀、擔保書、契約書、登記證、執照、授權書、使用手冊、計畫書、維修手冊、營運手冊、圖說、規格說明、技術資料等。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14.1.3 契約期限內乙方因政府補助或民間捐贈所取得之財物,應於取得後列入營運資產清冊,並於契約期限屆滿無償移轉予甲方。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14.1.4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前一個月,提送營運資產返還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返還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
13.2 14.1.5 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本計畫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4.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14.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14.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14.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4.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萬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14.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乙方應賠償其每日總營業收入計算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14.4 乙方投資購置資產之移轉
14.4.1 乙方應業務需求增加之投資設備項目,屬國有財產分類中之房屋建築物及設備、機械設備投資、或為變更原空間設計、機電設施、或系統功能,應先經甲方同意,其所有權屬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終止或解除時,需維持堪用狀態。契約期限如有報廢情形,依本契約第8.6條規定辦理。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14.4.2 乙方應於契約期限屆滿時,移除移轉標的上之一切負擔及其他法律上之限制。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14.4.3 契約期限屆滿時,甲方為維持本計畫正常營運之必要,得要求乙方將自有資產移轉予甲方,並應於乙方提出營運資產返還計畫前通知乙方必須移轉之資產。甲方將按該物品之購入價值依使用年限折舊後之殘值給付乙方,乙方不得拒絕。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14.4.4 未依期限遷離財物之處理 乙方如逾期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屬乙方之財物,得經甲方同意留置者,不在此限。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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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資產之返還. 13.1 12.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12.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承租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 15 日內將甲方依第三章具有所有權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12.1.2 乙方如逾期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視同放棄所有 權,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12.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 6 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1 個月內,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本中心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消防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12.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2.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之情形。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12.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於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12.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2.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 1 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 仟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12.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依公證法及強制執行法逕行收取金錢、收回土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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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出租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 第4.1.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 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乙方如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前一個月,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木展館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勘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乙方應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整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於委託經營期間屆至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木展館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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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t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甲方資產之移轉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15日內將甲方依第4.6.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乙方增建或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最遲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前15日內,乙方應將其增建或添置之營運資產設備無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
2. 如甲方認定乙方增建或添置之營運資產設備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者,得要求乙方將其撤離、移除並將服務區空間及設施恢復原使用功能,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補償任何費用。乙方不履行本條規定時,甲方得代為履行之,其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3. 乙方增建或添置之營運設備是否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認定。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乙方應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30日內,將除依 13.1.1、13.1.2條規定應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設備外之其他物品遷離,若未依期遷離,甲方得將之視為廢棄物處理,因此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6個月或申請優先定約後2個月內,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授權代表人並得視需要委託第三方辦理資產總檢查,乙方應予配合協助。本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5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 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具有通常效用之品質且無權利瑕疵。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
13.2.4 乙方於契約期滿、解除或終止移交新民間機構時,乙方須配合讓新民間機構於乙方結束營業前提早8小時進場辦理準備接管營運相關事宜。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40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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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10.1 資產返還標的及相關規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10.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營運資產清冊,於 30 日內將甲方具有所有權之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營運資產中之「必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非必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並點交財物及撤離人員。如甲方要求,乙方需派駐人員留守協助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10.1.2 本契約屆滿或終止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及營運資產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謢、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10.1.3 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 3 個月前或本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提送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及營運資產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10.2 應返還之營運資產
10.3 移轉條件及計價
10.3.1 期間屆滿時之移轉條件及計價 乙方應將第 10.1.1 條所列之營運資產無條件無償返還予甲方。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10.3.2 期間屆滿前之移轉條件及計價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 乙方應將第 10.1.1 條所列之營運資產無條件無償返還或移轉予甲方。乙方依法或依本契約對於甲方所應負擔之義務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回復原狀之義務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不因此免除。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甲方基於公益考量或政策改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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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營運管理契約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或終止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 15 日內將甲方具有所有權、「必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非必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並點交財物及撤離人員。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契約屆滿或終止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委託營運標的物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 謢、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 用。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 6 個月或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提送營運資產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小瑞士花園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 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資產返還時及返還後應負之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乙方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 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減少其通常效用之瑕疵。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乙方未依約返還資產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 1 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00 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乙方如逾期未依本契約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乙方應賠償其每日營業總收入計算 2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13.3.3 13.4 未依期限遷離財物之處理
13.5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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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資產之返還. 13.1 12.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12.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承租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15日內將甲方依第三章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之所有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12.1.2 乙方如逾期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視同放棄所有權,任由甲 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12.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6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後30日內,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本中心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消防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12.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2.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之情形。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12.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於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12.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2.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1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00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因此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12.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依公證法及強制執行法逕行收取金錢、收回土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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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4.3.3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如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3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提出移轉計畫予甲方授權代表人審查並辦理資產總檢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服務區之各項稅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1.4 乙方於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時,應至少於返還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授權代表人授辦理點交。由雙方人員會同就財產及物品清冊逐項清點;營運資產如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之情形,並應由雙方人員逐一確認紀錄。待雙方人員於辦畢點交程序並簽名於紀錄上後,始得認為乙方已依約返還營運資產予甲方。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 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所有資產除甲方授權代表人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授權代表人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2.3 乙方應交付之營運資產如有缺損、滅失或瑕疵情形,乙方即應於甲方授權代表人所訂期限內購置新品補足,或由乙方支付費用,而由甲方代為補足;如有違反補足義務,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營業稅另計),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 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每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營業稅另計)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
1. 於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授權代表人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2. 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返還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約定無條件返還甲方如乙方添置之資產,若未先將添購項目、費用、將來折舊之價購金額之計算、給付方式及移轉條件書面報經甲方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始進行投資及添購者,為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該資產或設備應視為須移轉或未報廢之資產,應依第13.1.1之 約定無條件移轉甲方。
3. 乙方添購之資產,如非屬維持服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乙方應將添購之設備恢復原狀,且不得依此向甲方請求任何費用。
4. 乙方自有資產是否屬為維持務區正常營運之必要,應由甲方授權代表人考量服務區運作之必要性後加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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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