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事項 样本条款

違約事項. 19.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項(「違約事項」): (a) 當貸款人按其唯一酌情權而認為需要保障貸款人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條款、該協議或與任何富國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規定而於到期或應支付時 支付或清償任何未償還數額、款項、資金、買入價錢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應要求清償或支付客戶在富國證券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設立的任何賬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 項、金錢或借方餘額;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條款而頇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 (e)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條款、該協議或與任何富國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解除、支付、達致或履行客 戶之任何負債、債務或債項; (f) 客戶並未提供根據本條款或該協議而到期或應付的任何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 整),或未能或拒絕遵守富國期貨或富國證券根據本條款或該協議而提出的任何請求、催繳或付款要求; (g)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從、達致、履行或遵從本條款、該協議或與任何富國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 他文件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h) 於本條款或交付予富國證券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之任何文件內作出之任何聲明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不真 確或不正確; (i) 客戶在訂立本條款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j)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破產、清算或清盤的申請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破產管理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 序; (k) 關於本條款下的債項、債務或負債的押記(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被廢止或終止; (l) 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份)或其他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實際或合理估計)有任何下 降或減值(貸款人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貸款人認為); (m) 針對該等賬戶或客戶在富國證券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開立之任何賬戶而實施的扣押或押記; (n) 任何第三方有針對該等賬戶或客戶在富國證券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開立之任何賬戶內之任何款項或資金而提 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o)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何 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分就其清盤、重組、清算或委任清盤人、破產受託人或管理人,被法庭頒布的任何命令、判決或判令; (p)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聯系人士合併或綜合,或賣出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 重要部分; (q)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當局宣佈為無行為能力; (r)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就本條款內所述之任何事項或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或針對貸款人就本條款內所述之 任何事項或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而展開任何訴訟、法律程序或任何申索或索求; (s) 發生違反事項 (定義見該協議); (t) 貸款人意見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前景有任何逆轉; (u) 當富國證券及/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受限於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 規例需採取任何本第17 及第19 條所提及之任何行動;及 (v) 貸款人意見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富國證券或任何富國集團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違約事項. 未能遵守協議的任何其他義務。
違約事項. 17.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項(「違約事項」): a.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唯一酌情權認為需要保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協議規定而于到期或應支付時支付或償還任何未償還數額、金錢、資金、買入價錢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設置的任何客戶帳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金錢或虧損額;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協定而須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 e.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協議解除、支付、償付或履行客戶之任何債務、責任或債項; f.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從、落實、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g. 於本協議或交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任何檔內作出之聲明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不真確或不正確; h. 客戶在訂立本協定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份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i.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破產或清盤的申請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破產管理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式; j. 關於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如有)下的負債、責任或債務的留置權(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份)被廢止或終止; k. 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份)或其他抵押品(或其任何部份)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實際或合理估計)有任何下降或減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 l. 針對證券帳戶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而實施的扣押或押記; m. 任何協力廠商有針對證券帳戶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內之任何金錢或資金而提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n.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 何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份就其清盤、重組、破產或委任清盤人、破產受託人或管理人,被法庭頒佈任何命令、判決或判令; o.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連絡人士合併,或出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重要部份; p.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當局宣佈為無行為能力; q.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有關本協定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任何部份,或針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本協議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份而展開任何訴訟、法律程式或申索或索求; r.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觀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前景有任何不利改變; s.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限於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需採取任何本第 17 條所提及之行動; t.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受限於任何有關海外證券交易所及/或海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需採取任何本第 17 條所提及之行動;及 u.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觀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17.2 如有違約事項發生(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單獨及主觀判斷認為),客戶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項,須按要求立即償還,就不時未償還的款項的利息,將按第 6.13 條列明的利率累算;待客戶已全面解除其於本協議下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所有義務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才進一步根據本協定償履行其未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支付金額或其他),以及在並無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以及不影響根據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如有)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的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 a.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厘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方式處置由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任何目的,在任何客戶的帳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持有的所有或部份財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減少客戶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或部份任何負債,藉以履行客戶可能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透過擔保或其他抵押品); b. 抵銷、合併或綜合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 何客戶帳戶(屬於任何性質),或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證券根據本協定應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抵銷客戶根據本協定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任何義務; c. 暫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議履行的義務; d.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給予或授予客戶之融資、放款、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份; e. 執行留置權及/或根據貸款協定(如有)而構成或訂立的抵押; f. 結束證券帳戶或客戶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
違約事項. 16.1 新鴻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違約事項發生之際或其後之任何時候,行使在第16.2條下之權力︰ 16.1.1 欠繳︰客戶未償付,或未能在被要求後馬上進一步擔保或清償於本協議下,或於客戶與任何集團成員間之任何協議下,所欠付之金錢或債務; 16.1.2 違反陳述、聲明︰任何客戶在本協議或送達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並有關本協議之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內,作出、重申或被視作為重申之任何陳述、聲明、保證或承諾,在作出、重申或被視作重申時,該陳述、聲明、保證或承諾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在作出、重申或被視作重申時,該陳述、聲明、保證或承諾已是不正確或已具誤導性; 16.1.3 違反其他責任︰客戶未能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客戶與任何集團成員間之協議下其任何其他責任及若該違反行為乃可補救的,但客戶未能在收到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要求補救之通知後立即作出補救並達至令新鴻基滿意; 16.1.4 清盤等︰倘若客戶乃一法團︰ 16.1.4.1 針對客戶提出清盤呈請、發出清盤令、通過任何有效力的清盤決議或者採取類似程序,惟合乎新鴻基事前書面同意條件之兼併、合併或重組除外;或 16.1.4.2 客戶召集會議,該會議目的是為客戶的債權人利益而作出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償還安排,或客戶提出及/或訂立任何為客戶的債權人利益的債務重整協議或償還安排;或 16.1.4.3 就客戶全部或任何部份之財產或業務,一產權負擔人取得管有權,或一財產接管人或其他類似人員被委任,或客戶的任何動產或財產被查封、執行判決或強制執行,而在被扣押的三十日內,上述之查封、執行判決或強制執行未獲撤銷;或 16.1.4.4 未經新鴻基書面同意,客戶停止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者(如適用)客戶(以以上第16.1.4.1條所述之兼併、合併或重組為目的者除外)停止或威脅要停止其業務或其任何實質部份,或根據公司條例第178條(香港法例第32章)被視為無法償還債務,或者處置或威脅要處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實質部份; 16.1.5 破產等︰就客戶乃自然人而言,針對其破產程序啟動,或對客戶發出破產令,或客戶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組協議或安排,或者客戶經已死亡、精神不健全及/或精神錯亂; 16.1.6 客戶財政狀況出現重大不利的改變等︰客戶的業務、資產或財政狀況出現重大不利的改變,而新鴻基認為有關改變將重大地阻止或妨礙或有可能阻止或妨礙客戶履行其責任; 16.1.7 判決或法庭命令︰當客戶乃合夥經營商號或獨資商號,就任何其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的貨物、動產或財產,法庭作出判決或頒令,或對該等貨物、動產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者任何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經已死亡、精神不健全及/或精神錯亂; 16.1.8 不勝任等︰當客戶乃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商號,而客戶或任何合夥人在法律上已被宣佈為不勝任或精神無行為能力,或者客戶或任何合夥人經已死亡; 16.1.9 不合法︰當新鴻基僅按其看法相信有根據懷疑客戶已或可能參與市場不當行為或任何法例、監管規則或任何適用條款及條件所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動;或客戶維持帳戶或履行本協議責任成為非法行為;或客戶維持帳戶或履行本協議責任所需之任何授權、同意、批准或許可被撤回、限制、撤銷或者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6.1.10 欺詐等︰客戶被裁定犯有欺詐、欺騙或不誠實等罪行或任何其他嚴重刑事罪行(違反交通規則而毋須判處監禁的情況除外) 16.1.11 規管要求︰由新鴻基酌情權判斷,新鴻基執行第16.2條所賦予之權力對於遵守任何監管規則實屬必須; 16.1.12 凍結帳戶︰帳戶或者帳戶內任何證券或金融工具之交易無論因任何原因而被暫時中止; 16.1.13 流通性不足︰新鴻基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市場情況(例如流通性不足)或者行動令其難以或無法執行相關交易,或平倉或抵銷相關倉盤;及 16.1.14 其他情況︰當新鴻基以其獨有酌情權認為其他必須或合適之情況,例如由於保證金要求或其他要求。 16.2 當發生違約事項之際或其後任何時候,客戶所有未繳付新鴻基之總額,必須在要求下立即償付;並新鴻基可在沒有給予客戶任何通知之情況下,酌情採取以下任何行動︰ 16.2.1 終止本協議及結束帳戶或暫停運作帳戶; 16.2.2 可要求客戶立即清償或償還任何融資; 16.2.3 撤銷任何或所有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代表客戶作出之其他承諾; 16.2.4 結束任何或所有客戶與新鴻基之間之合約,透過在一間或多間相關交易所買入證券以填補客戶之任何淡倉,或透過在一間或多間相關交易所沽出證券以清算客戶之好倉; 16.2.5 沽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為客戶持有之證券,以清償任何客戶對新鴻基之欠債而該欠債乃在新鴻基處置所有客戶用以作該欠債之抵押品後仍然存在;及 16.2.6 按照本協議,合併或綜合任何或所有客戶的帳戶及行使抵銷權。 16.3 就第16.2.5條下之任何沽售 16.3.1 倘若新鴻基已付出合理之努力,以當時可得到之市場價格沽出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份,則新鴻基毋須為任何相關損失不論如何招致而負上責任; 16.3.2 新鴻基有權以現有之市場價格撥予新鴻基或向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沽出或處置證券或其任何部份,而毋須為任何相關損失不論如何招致而負上任何責任,亦毋須就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得到的利益作出交代;及 16.3.3 倘若沽售所得款項不足以填補所有客戶虧欠新鴻基之數額,客戶承諾償付不足之數額予新鴻基。 16.4 任何本協議下之沽售所得之款項應以下列之優先次序作出付款︰ 16.4.1 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償還所有新鴻基之支出、徵費、收費、開支及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或專業顧問費用、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 16.4.2 償還本協議所擔保之數額,不論是本金、利息或其他項目,其償還次序由新鴻基酌情決定; 16.4.3 償還任何拖欠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其他款項;而如有任何盈餘必須交還客戶或依其指示處理。倘若沽售後仍有短欠數額,在毋須任何要求下,客戶必須償付新鴻基該短欠數額。 16.5 新鴻基就孖展證券(如附件一所定義)而已收取或應收取的...
違約事項. 若下列任何違約事項發生,借款人所有到期須付或尚欠本行的款額,便告即時到期並須由借款人即時清還: (a) 借款人未能在到期日向貸款人支付任何應付的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及開支;或 (b) 借款人不論任何原因未能及時向貸款人清還任何因本條款而產生的債務或未能遵行任何及何時向貸款人作出的承諾(肯定或負面)或契諾;或 (c) 借款人在本總條款項下作出的陳述或保證、或提交給貸款人之資料,在其作出或提交時在任何重大方面失實或誤導;或 (d) 借款人未能履行本文的條款而該情況不能補救,或若能補救的情況下,借款人未能於七 天內作出補救(如七天時間並不足夠的話,貸款人可合理地延長有關時間);或 (e) 借款人及有關申請所需要的任何政府、稅務、金融、或其他批准被撤回或變更,因而損害貸款人利益;或 (f) 任何構成、或在時間過去後或發出通知後或其兩者而構成借款人作為立約方的協議下的違約事項之發生,而貸款人認為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造成重大實質不利改變,或影響借款人根據本條款履行其責任的能力;或 (g) 就借款人破產或清盤,或就借款人或其全部或部分業務或資產而委任收管人或借款人於任何法庭裁定下為無力償債或破產;或 (h) 借款人的資產被徵收、實施或強制執行扣押、查封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借款人認為對借款人造成重大實質不利影響;或 (i) 就借款人之財產所設之現時或將來的抵押品變作可被執行,而貸款人認為此事項對借款人造成重大實質不利影響;或 (j) 貸款人認為對借款人的財政狀況有重大實質不利改變,而重大地妨礙借款人履行本文條 款內的責任;或 (k) 當中任何一份或多於一份申請文件缺乏十足效力及作用。 若有任何違約事項發生,貸款人可藉任何形式通知借款人該等違約事項已發 生,而借款人所有到期須付或尚欠貸款人的所有款額(包括利息在內),便告即時到期並須由借款人即時付清償還: (a) 而貸款人亦不需要再履行其授信責任向借款人放款;及 (b) 借款人需向本行即時清還因授信而產生的到期須付或尚欠貸款人的所有款額。
違約事項. (a) 以下任何一項事項均構成違約事項(下稱「違約事項」): (i) 本人╱吾等於到期時未能繳付任何購買價或任何本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款項; (ii) 對本人╱吾等提出破產、清盤呈請或展開其他同類訴訟; (iii) 針對本人╱吾等或任何賬戶之任何扣押的實施、強制執行、執行或其他程序; (iv) 本人╱吾等未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規例、則例、規則、任何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例; (v) 有關批准及授權簽訂本協議書的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被全部或部份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有全面效力及作用; (vi) 本人╱吾等(個人)去世; (vii) 發生 貴公司認為可能影響 貴公司在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 (viii) 貴公司收到關於本人╱吾等發出的任何指令或指示的有效性的爭議通知;以及 (ix) 本協議的繼續履行將變為非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佈為非法。 如果賬戶由兩名或多名人士聯名持有,「吾等」係指該等聯名賬戶持有人中的任何一人。 (b) 如發生違約事項,在不影響 貴公司可能對本人╱吾等施行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下,以及在 貴公司毋須另行 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 貴公司有權: (i) 取消任何或所有代表本人╱吾等提出而未執行的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ii) 終止 貴公司與本人╱吾等所訂立的任何或全部合約,透過在交易所購買證券進行補倉,或透過在交易所出售證券進行平倉; (iii) 出售、轉讓處置或以任何形式處理賬戶任何證券及抵押品或代本人╱吾等持有的其他財產,❹將該財產之收益 (包括任何存款或貸方結餘)用於任何賬戶以清償向 貴公司之欠款的全部或任何部份; (iv) 根據本協議,合併、整合或抵消本人╱吾等的任何或全部賬戶; (v) 借入或購入任何將代本人╱吾等執行指令而需交付的證券;及╱或 (vi) 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份。 當發生違約事項,本協議下本人╱吾等拖欠 貴公司的全部款項應立即到期❹被支付。
違約事項. 22.1 當任何下列事項發生時,客戶不時欠經紀之所有款項及責任(不論是實質的或可能發生的,共同的或個別的)將會立即到期及按經紀提出要求時立即償還一切結欠之款項: 22.1.1 客戶未能履行與經紀及客戶之間簽訂之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之任何責任; 22.1.2 客戶或客戶於經紀設立之帳戶或任何現已或將會由經紀保持的帳戶被扣押,被法庭判決執行令或其他程序; 22.1.3 客戶對經紀於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所作出之聲明及保證為不正確; 22.1.4 規定客戶與經紀達成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之同意書、授權或董事會決議被全部或部份撤消、中止、解除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2.1.5 針對客戶而展開的申請破產或結業或類似法律程序;或 22.1.6 經紀真誠地認為必須採取行動以保障,執行或保留其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違約事項. 以下事項將構成違約事項: (a)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保障其自身利益及權益, 或有必要履行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或市場之任何規則或規例, 或 (b) 儘管本公司已向客戶發出催款通知包括口頭、書面或任何聯絡方式, 客戶仍未能向本公司回應或實質支付到期款項; (c) 客戶或其擔保人: (i) 由於未能償還債務而被宣佈破產; 或 (ii) 進入自願性或強制性清盤階段; 或 (iii) 由接管人接管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或 (iv) 有任何人士歸因於債務而入稟法院要求將其清盤或採取相應行動, 或 (d) 本公司認為客戶違反本合約之重要條款; 或 (e) 客戶或其擔保人在透過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所進行之交易中違約,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在本合約下向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 或 (f) 客戶於本公司或其聯繫公司所開設之任何賬戶遭查封或遭類似對待; 或 (g) 該等賬戶被列入法庭判決執行令的名單內; 或 (h) 客戶簽訂本協議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是或變成不真確或誤導的;或 (i) 其他致使本公司對客戶在將來根據本合約履行其責任及義務的能力存有懷疑之事項。
違約事項. 未能遵守協議的任何其他義務,並且未能在發給你通知後14日內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