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考量地形、地勢等因素,並依電業法第39、 41條之規定,已盡量擇地主損害最小之處所設置線路。另輸電線不論強度、間距及導線與大地之距離均依照經濟部所頒「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標準施作,安全無虞。
適當與合理性. 官埔地區因地形低窪因素,豪雨逕流無法順利排出,考量土地現況及當地居民生活型態,本案範圍勘選為規劃導水路沿線兩岸之周邊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工程施工完成後可保全土地及減少淹水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具有其適當與合理性。
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適當與合理性. 本計畫所需興建之車站、出入口及高架橋樑落墩等相關捷運必要設施,於考量捷運設施與周邊環境之公共安全前提下,其位置勘選均儘量選擇既有道路及公有土地,已選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最小之方案,爰有其適當性。
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依規劃報告所載,河寬至少應以宣洩 10 年重現期距洪 水量,並達 25 年洪峰流量不溢堤之目標,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保全土地及減少淹水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與合理性。
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配合平和滯洪池工程,採用 10 年重現期洪水設計,25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為目標,其設計係為達到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平和滯洪池(放水路)工程所必須。工程施工完竣後可加速上游排洪,減少溢淹面積,保障周邊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亦有促進該地區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形。
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事業計畫範圍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道路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勘選之土地已優先使用尚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已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所有權。本案用地範圍內計有5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計有吳○○、蔡○○、蔡○○等3人同意協議價購,並已辦理買賣移轉登記過戶完畢;惟土地所有權人長溢貿易有限公司分別向內政部營建署及本府陳情修改都市計畫線型以避免拆除其非合法建築改良物,案經本府於109年4月16日召開市長專案會議,評估因本工程位於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如為了避開 都市計畫發布後才於保護區興建的違章建築而變更道路線型,顯不具合理性,且本工程位於山稜線上,如依陳情內容將線型北移,因北邊地勢有高低落差,恐影響行車安全,於109年5月6日將會議結論「建議維持原線型」函送內政部營建署,並於110年4月7日、110年6月23日函復陳情人申請徵收該範圍土地之必要性,惟其仍不同意協議價購;另土地所有權人陳○○因價格不符合期待、本府可供交換公有非公用土地標的面積過小不符合其需求等因素,亦未能於協議價購同意書繳交期限內繳交同意書,其所提出陳述意見經本府妥為函復後仍不同意協議價購,亦視為協議不成。因本案無法以其他方法取得,考量道路拓寬改善工程迫於公益需求,爰依規定申請徵收取得土地,以達成改善交通、維護交通安全之目標,符合適當及合理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