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商品. 本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 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本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 公司子公司上海浦东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与苏州虹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向苏州虹莹提供男士服饰产品,在双方协议区域内销售,男士服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西服、衬衫、茄克衫等,代销商品的销售价格遵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销售商品. 依据《合作框架协议》,对于公司与晶科科技合作的项目(包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合作、尚未开建或在建项目),预计公司 2022 年向晶科科技销售组件的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1.84 亿元,销售储能系统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71 万元。
销售商品. 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均与客户签订有效的销售合同/订单,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方的履约义务,而且每次销售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客户可以单独对其验收或签收,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客户验收或签收该等产品后,或货过船舷后,取得相应产品控制权。因此,新收入准则与原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时点不存在差异。 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为合同金额,公司应按照应收客户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因此,新收入准则与原收入准则收入计量不存在差异。
销售商品. 对于公司与晶科科技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合作的项目(包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合作、尚未开建或在建项目),预计 2022 年新增向晶科科技销售储能 设备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10 亿元。
销售商品. 晶圆 厦门联芯的晶圆销售价格为联华电子销售给最终客户价格的 98%,定价具有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允;和舰芯片晶圆销售价 格以成本价为基础确定,交易金额小,价格总体公允。
销售商品. 2019 年度,发行人向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集成灶产品 31.03 万元,该公司系红星美凯龙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持股 30%的公司,2019 年起发行人向该公司提供集成灶产品的定牌加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