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安排.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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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
锁定期安排.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若上市公司在锁定期内实施转增或送红股分配的,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 因承诺人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0683 民特 349号】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承诺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任焕巧代为签署本承诺函。”
2、 置入资产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 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在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时,如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价的,则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承诺人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若上市公司在锁定期内实施转增或送红股分配的,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 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锁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 承诺人违反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3、 其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1、 承诺人以持续拥有时间已满 12 个月的博克森传媒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 的处分;承诺人以持续拥有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博克森传媒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时,如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 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承诺人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若上市公司在锁定期内实施转增或送红股分配的,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 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锁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 承诺人违反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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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锁定期安排.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继续遵守中船重工集团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泰兴永志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对于国风投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若国风投自取得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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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购买及配套融资协议
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各方同意,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按照以下约定进行: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待满足以下条件后,游建鸣方可转让其于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以其所拥有的强视传媒股权认购取得的道博股份新股,按如下条件分批解除锁定: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即该等股份登记至其证券帐户之日,下同)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当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 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15%;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次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经审计机构对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第三年强视传媒该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其已履行完毕补偿义务或根据实际情况当年度无需进行补偿,其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 48 个月,其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40%。 上述期限内如游建鸣对上市公司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应以其当年可解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其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解锁数量小于或等于0的,则其当年实际可解锁股份数为0。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王学伟、金华东影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 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25%;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当年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25%;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 之日起满36个月,可增加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的50%。
3、 新星汉宜本次以现金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股,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4、 乐视网、信中利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 50%;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当年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5、 徐卫锋、徐志明、胡一朦、朴时演、杜淳、刘朝晨、靳东、同禧投资、永宣投资、博大投资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全部上市交易或转让。
6、 如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过程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各方应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另行协商锁定期。 各股份认购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各股份认购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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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法律意见书
锁定期安排.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承诺人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若上市公司在锁定期内实施转增或送红股分配的,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 因承诺人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0683 民特 349 号】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承诺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任焕巧代为签署本承诺函。”
2、 置入资产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 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在本次交易发 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时,如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交 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承诺人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若上市公司在锁定期内实施转增或送红股分配的,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 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锁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 承诺人违反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3、 其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1、 承诺人以持续拥有时间已满 12 个月的博克森传媒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 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承诺人以持续拥有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博克森传媒股权认 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时,如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新增股份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承诺人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若上市公司在锁定期内实施转增或送红股分配的,则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同样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 承诺人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解锁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 承诺人违反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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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锁定期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色矿业发展承诺: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中色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 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因中色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 若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相关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此外,就本次交易前中国有色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国有色集团承诺:
1、 本公司于本次重组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
2、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因中色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 若本公司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滚存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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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购买及配套资金募集
锁定期安排.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现代农业集团、种业投资、新五丰基金因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或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现代农业集团、种业投资、新五丰基金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长城资管、华融资管、发展资本、信达资管、刘艳书等 24 名自然人、湖南 天圆因本次重组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或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因天心种业及天心种业 4 家子公司未能达到对应目标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承诺净利润而导致上述交易对方向上市公 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或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因需承担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至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西藏茶逸、西藏逸锦、郴州湘牧、湖南绿代、曹奔滔、许秀英,因本次重组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月不得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各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交易对方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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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锁定期安排.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继续遵守中船重工集团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泰兴永志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 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对于国风投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若国风投自取得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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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购买及配套融资协议
锁定期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中,股份锁定期主要安排如下: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本企业以国盛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公司/本企业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 若本公司/本企业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上述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电信息、睿泛科技
1. 本企业以国盛电子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3. 若本企业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上述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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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锁定期安排. 1、 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
(1) 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且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方可转让,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 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内,业绩承诺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分别解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35%;上市公司和恒鸿达科技 2020 年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余部分可全部解锁;
(3) 平潭恒众、平潭合众承诺,若在取得本次发行股份之日,对恒鸿达科技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如若不满 若澄星石化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则自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 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澄星石化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可转换债券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无锡金投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如果自其取得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债券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则平潭恒众、平潭合众因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相关业绩承诺方应适用的解锁条件达成前不得转让;
(4) 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解锁,除瑞力骄阳、瑞斟投资、赵耀罡外,均以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各业绩承诺期当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之前,按业绩承诺方全部以股份进行补偿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不予解锁,仍有余量的,余量股份可予以解锁;
(5) 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6) 业绩承诺方依据本协议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在恒鸿达科技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不超过 30% (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50%(含);在恒鸿达科技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除已解锁的股份外,业绩承诺方可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累计不超过 35%(含)。上述质押以业绩承诺方完成当期业绩承诺为前提,否则神州信息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测算出应补偿部分的股份不得质押。超出上述范围内的质押应当取得神州信息董事会同意,否则不得质押。若因业绩承诺方 超出上述范围质押本次交易取得的神州信息股份而给神州信息造成损失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业绩承诺方质押的股份被依法执行导致其所持股份不足以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应当对神州信息进行现金补偿;
(7)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8) 除上述约定外,股份锁定及解锁还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 司可转换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债券的标的资产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可转换 债券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 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交易对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债券实施转股的,其通过转股取得的普通股亦遵守前述限售期约定。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约定。 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可转换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