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 样本条款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任何保险赔偿后,在已给付的保险赔偿范围内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所有请求追偿、责任分摊和补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且不得采取任何行为损害本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本公司不会对赔偿请求涉及的被保险个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如果本公司能证明该赔偿请求以及该被保险个人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1款“经确定的不法行为”的责任免除规定,则本公司保留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 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就本公司根据此保险单已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进行追偿,则本公司有权代 被保险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失发生后做出任何有损该追偿权的行为。应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需提出“诉讼”或向本公司转移此权利并协助本公司行使该权利。 若本公司决定对本保险单不予续保,将不迟于到期日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保险单明细表上的第一列名被保险人。 若不予续保的书面通知以邮寄方式,则邮寄凭证足以作为已通知的证明。 本公司将向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第一列名被保险人提供与本保险单和过去三年中本公司已向 被保险人签发的任何前述的以索赔提出制为基础的综合责任保险单承保范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代位求偿权. 19.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本公司有权代表被保险人就发送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和解、妥协或谈判。
代位求偿权. 无论保险人是否已做出赔偿,当被保险人的损失应由第三方承担时,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并在保险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采取、同意采取或允许促使他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其在赔偿或补偿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后应或将会享有的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为保险人获得和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助,并应向保险人转移或转让有关权利或物品。
代位求偿权. 在赔偿证券类索赔之后,或在处理证券类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行使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公司享有的全部追偿权。保险人在代位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切合理协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从被保险公司处收回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第 5 条支付的任何免赔额。 除非通过有关人员的书面供认书或相关诉讼或其他单独的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判决或其他最终裁决可以确认该等该被保险个人获取了非法利益或非法好处,或有故意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或刑事犯罪行为,否则保险人将不得根据本保险单针对被保险个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代位求偿权. 本保险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应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并尽力保全该项权利,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使本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不应对本保险公司的权利有任何损害或侵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 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未经本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