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驗款 样本条款

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 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60 工作天。
估驗款. (1)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 5 日及 20 日辦理估驗計價各 1 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 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經監造單位依契約規定檢驗合格後得按比例估驗計價。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
估驗款. (1) 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 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估驗款每次均應扣除10%作為保留款。 (4) 待命部分之估驗計價,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前到達指定之地點,並自機關指定時間起,迄機關通知解除待命時間止,就符合機關 要求之工項及數量部分進行計價。 (5) 廠商於待命狀態,接獲機關通知進行搶險(修)者,其重複費用應予扣除(例如機具運載之相關費用)。 (6) 廠商待命之人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日計算費用者,其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費(本款之1日以8工作小時計算)。 (7) 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 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經機關與廠商完成議價後得先行施工付 (8) 契約價金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者,廠商估驗計價時應檢附所有 出土報表及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其屬工區土石方挖填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9)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2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0) 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項之估驗計價,依附錄3「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辦理。
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特訂條款、一般條款 107 年 3 月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60 工作天。 (4)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 ■ 另依施工規範「計量與計價」規定辦理。 以上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項目由廠商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估驗款.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估驗計價撥付款一次,依雙方議定為月結 天。 (a) 因甲方調帳因素略有調整將會事先通知,乙方敬請配合:或 (b) 有第4 款之例外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估驗款. (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 日曆天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 (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 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廠商 得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 提出必要文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 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 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 天。
估驗款. 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1 本契約自開工日起, (1) 每 日 (2) 每半月(3)每月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擇時為(3)) 估驗計價撥付估 驗款 1 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單、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 5 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 5 條附件 2)P.S.若本案委託 監造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 規定為 100 年 6 月 13 日以前版本,請 將前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 件),經監造單位在乙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 工作天內核符簽認後 2 工作 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
估驗款. 採無預付款作業方式:本工程自開工日起每 (三十) 日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一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表,經甲方核符簽認後,依規定辦理付款,但工程完工時得立即申請估驗不受 (三十) 日之限制。
估驗款. 估驗款在我國學界及司法實務上之定性請參見下文所述。在國際工程實務上,一般以progress payments稱之,亦有稱為interim payments, 其性質為 periodic payments。估驗款之概念與民法第505條第2項所定「工作係分部交付, 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之 仲裁季刊第
估驗款. 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