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 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于万向集团向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厦钨新能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厦钨新能本次协议受让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问题,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取得并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及测算表; 2、 取得并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目前已经投入金额的明细表; 3、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现有 8 英寸产线的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4、 查阅了半导体硅片行业的发展情况; 5、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现有 8 英寸半导体硅片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产品认证情况明细表; 6、 取得并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具体过程; 7、 就行业发展情况、技术壁垒及产品认证周期等问题访谈了发行人技术管理人员; 8、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之 8 英寸半导体硅片及 DW 切片项目的可研报告及测算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属于资本性支出,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充分,测算结果合理。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有明确、合理的建设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投项目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入与现有产线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在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有需求明确的在手订单和意向性合同,客户基础良好,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具有可行性。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充分,测算结果谨慎合理。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技术壁垒较高,产品认证周期较长,但发行人已经具备充分的技术储备,半导体行业呈现向上发展趋势,项目实施及效益实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募投项目是对现有业务的延伸,能够与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项目建设符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发行人自身发展战略,募投项目建设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中,交易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且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 1%,故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签署相关采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为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相关问题,保荐机构进行了如下核查: 1、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投资的 2 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合伙人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2、 取得并查阅了 2 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3、 取得并查阅了中环融资租赁的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章程、2018 年审计报告及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文件,取得并查阅了中环融资租赁与中环光伏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环融资租赁相关银行借款合同及发行人提供担保的相关合同; 4、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5、 取得并查阅了宜兴工程的营业执照和章程; 6、 取得并查阅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的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7、 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针对内蒙古中环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出资设立 2 家合伙企业,能够控制内蒙古中环并将其纳入了合并报表范围,从实质上并不控制张家口棋鑫,无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张家口棋鑫的其他方出资不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发行人子公司中环融资租赁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测算谨慎合理。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