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范围 样本条款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保险范围. 供应商应自费以保单形式,按下述最低保险限额或供应商目前自订单生效日期起所持保险规定的更高限额(以较高者为准),在即将提供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向已获得经营授权的保险公司投保以下保险并保持其始终有效。
保险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第三方因采取本条款所列的危险防范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该些费用必须是在 产品召回范围内所必需的。 如果采用本保险所包含的不同措施能够防止该危险,则保险人的责任将仅限于保险人所决定的采 取最优措施所产生的最低费用,而无论实际采取了什么措施。 以第9条中所约定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根据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除外责任,本保险包括第三方因以下任何原因而发生的费用:
保险范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管理的失独伤残家庭。
保险范围. 13.1.1 本工程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保险范围. 1)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自有场所及自有场所外清污费用。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自有和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
保险范围. 适用于第 I 部分及第 II 部分) 除非保险协议、适用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另有规定,本保险单承保在申报单第 2 条中确定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中执行的下列活动,前提条件为此类活动属于保险价值内。所承保的活动包括:采购、建筑、制造、装船、装货/卸货、陆地运输、海运或空运(包括可能需要的在港口或地点的停泊)、存储、拖运、匹配、安装、埋置、钩牢、连接及/或缚牢操作、试验及试运行、存在、初期操作及维修、项目研究、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试验、试用、管道铺设、挖沟及试运转。也可能包括钻井操作直接引起的后果,但仅限于保险人声明并认可的范围。 本保险单应被视为关于以下所述每个主要被保险人的独立保险,而不增加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保险范围. 本保险适应于被保险人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近海流动钻探单位,陆地钻探单位,生产设备及类似设备进行石油及/ 或天然气勘探,描绘及/ 或生产作业。 本保险还适用于辅助性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船员小艇、供应船及飞机的租约或租用。
保险范围. 自展位验收之日起至展会结束之日止,保险覆盖被盗和损坏的风险。
保险范围.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机关签发的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船舶,包括:船体、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和消防设备。网具、保险船舶上所装载的货物、子船、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以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