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繳股款 样本条款

催繳股款. 在本細則及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其所持股份的任何尚未繳付的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且各股東應(獲發不少於十四 (14)個整日的通知,其中指明繳付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支付該通知所要求繳交的催繳股款。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份延後、延遲或撤回催繳,而股東概無權作出任何的延後、延遲或撤回,除非獲得寬限及優待則另當別論。
催繳股款. 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款(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 14 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 6.3 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6.2 條所指的通知副本應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通知股東方式發送至本公司股東。 6.4 每名被催繳的股東應按照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向指定人士支付所有向其催繳的款項。被催繳的人士即使後來已將受催繳股份轉讓,仍須支付有關催繳股款。 6.5 除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第 6.3 條發送通知外,有關指定的接受每項催繳股款的人士及指定時間和地點的通知,可在聯交所網站刊發,或(受制於《上市規則》)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電子方式發出通知,或在報章刊登廣告以通知股東。 6.6 於董事會通過批准催繳的決議時,即被視為已作催繳股款。
催繳股款. 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股東催繳有關彼等各自所持股份尚未繳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或以溢價形式計算),而不按照股份配發條件所定的還款時間。催繳股款可一次付清,亦可分期付款。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24. 董事會在認為合適時可不時向股東催繳有關該等股東各自所持股份之任何尚未繳款(不論按股份之面值或股份溢價或其他),並在股份分配條件中未訂定繳款時間之股款。催繳股款可以一筆款項或分期款項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 繳。 催繳通知 25. 向各股東應發出最少十四天之催繳股款通知,訂明繳付時間及地點以及應向何人繳付催繳股款。 送交通知副本 26. 細則第 25 條所提述之通知副本應以該等細則所訂明向本公司股東送交通知之方式送交股東。 每名股東應於指定時間及地點繳付催繳股款 27. 每名被催繳股款之股東應向董事會所指定之人士及於一個或多個時間及地點繳付每筆催繳股款之款額。縱使涉及催繳股款之股份其後已轉讓,被催繳股款之人士應仍就該催繳負責。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刊登或以電子形式送出 28. 除按照細則第 26 條發出通知外,有關收取每筆催繳股款之指定人士及有關指定繳付時間及地點之通知,可透過於聯交所網站登載通知之方式,或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本公司可(如本文所規定)透過電子方式發出通知之形式發送電子通訊,或在報章上刊登廣告,通知受影響之股東。 催繳股款何時被視作已作出 29. 任何催繳股款應被視作是在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之決議案時已作出。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30. 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應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到期應付之一切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就前述各項到期應付之其他金額。
催繳股款. 在配發條款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彼等股份尚未繳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是按面值或溢價計算)。各股東須(在接獲至少 14 個整日通知指明付款時間及地點的情況下)按通知規定向本公司支付就其股份催繳的金額。催繳股款可要求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決定全部或部分撤銷催繳,以及全部或部分延遲催繳股款的指定支付時間。即使受催繳股款的股份隨後被轉讓,受催繳股款的人士仍有責任支付催繳股款。
催繳股款. 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適合之情況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尚未繳付(不論根據股份面值及/或以溢價方式)而依據發行或配發條件並無按或根據發行或配發條款釐定付款期之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款。待接獲最少十四日之通知(當中列明 付款時間及地點以及收款人士)後,各股東須於指定時間及地點向本公司及收款人士繳付該通知要求之催繳股款。董事會通過決議案授權催繳有關股款,即 被視作已作出催繳股款,股款可一次過付清或分期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銷或 延遲催繳股款。即使涉及催繳股款之任何股份於日後轉讓,惟被催繳股款之人士仍須對有關股款負上責任。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股款 催繳股款的通知 通知副本寄給股東 股東須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支付 催繳通知可在報章上公佈或通過電子形式發佈 視為發出催繳股款 聯名持有人的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支付催繳股款的時間 欠繳股款的利息 欠繳股款終止特權 追收欠繳股款的證明 6.1 董事會可不時向本公司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當中尚未繳付而配發條件無指定付款期之款項(不論爲股份的面值或溢價或其他方式),催繳的款項可以用一筆過款項或分期付款支付。董事會可決定撤銷或延期催繳。 6.2 任何催繳股款的通知須提前至少 14 天發出幷列明付款時間、地點和收款人。 6.3 第 6.2 條提及的通知副本須按本細則規定的方式由公司寄給股東。 6.4 收到催繳股款通知的股東須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股款給董事會指定的人士。收到催繳股款通知的股東須對催繳股款負責,即使其後催繳股款的股份作出轉讓。 6.5 除了按第 6.3 條發出通知外,可以在聯交所網頁刊登通告,或在上市規則之規限下于本公司按本細則所規定以電子方式送交之方式以電子通訊或在報章刊發廣告,通知收取每次催繳股款的獲委任人士和付款的時間及地點。 6.6 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股款的決議即視為決定催繳股款。 6.7 股份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負責支付所有有關該股份之被催繳股款及分期股款或其他有關款項。 6.8 董事會可不時自行酌情決定延長支付任何催繳股款的時間並因股東在香港以外居住或因其他董事會認爲合適的原因作出類似的延期,但是不可因寬限及優惠的原因向任何股東提供延期。 6.9 倘任何股份之催繳股款在指定付款日期或該日前尚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須支付董事會所釐定不超過年息 15 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期間有關款項之利息,但董事會可豁免全部或部分利息。 6.10 如任何股東欠繳公司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不論單獨或與其他人士共同和欠繳利息和開支(如有),則無權收取任何股息、花紅或親身或派投票代表出席大會或投票(除非作爲另一位股東的投票代表),亦不能計入法定人數或行使股東的其他特權,直至該欠繳款項獲繳足。 6.11 在追收欠繳股款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只要證明被起訴的股東在股東名册中登記爲欠債股份的股東或其中一位股東,在會議記錄中已清楚記載通過催繳股款的決議,及該催繳股款通知已按本細則規定並正式寄給被起訴的股東,即為足夠,不需要證實決定催繳的董事之委任或其他事項,上述事項的證明即為債項的最終證明。 配發應付的款項視為催繳股款 提前支付催繳股款 轉讓表格
催繳股款. 5.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 款(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 繳。催繳股 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5.2 任何股款的催繳應至少提前14 天通知各股東,並註明繳付時間、地點以及收款人。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的任何未繳付的股 款(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或其他),且 無須按照配發條件在指定時間催繳。催繳股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撤銷或推遲催繳。
催繳股款. 如何催繳 催繳通知 發送通知 的副本 每名股東 應在指定 時間及地 點支付催 繳股款 催繳通知 可在報章 刊登或以 電子方式 發送 視為已作 催繳的時 間 聯名持有 人的法律 責任 董事會可 延長催繳 股款的指 定期限 6.1 董事會可不時在其認為適當時向股東催繳所持股份尚未繳付之任何股款(不論按股份面值或以溢價或其他方式計算),而該等股款依據配發條件並無指定付款期。催繳股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繳付。董事會可決定撤回或延遲催繳股款。 6.2 任何股款的催繳須至少提前14天通知各股東,並指明付款時間、地點及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