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 样本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至通过质保期验收之日(甲方参加验收人员在质保期验收报告签名确认)截止,质保期满而乙方未申请办理和通过质保期验收的工程,则视作质保期范围内。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要求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五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三年;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三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三年。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天内派人保修。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乙方应立即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保金按结算审核价的3%。乙方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
工程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工程质量保修.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扣留结算造价1.5%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设备和线路、绿化工程等。
工程质量保修. 7.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2、 质量保修期: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3 年。质量保修期从本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7.3、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接到修理通知之时起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若承包方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发生费用以发包方核算为准,承包方必须在他人代理保修发生后 7 天内直接支付保修费用给发包方。
工程质量保修.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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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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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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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签订 1.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 1.2 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