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经营 样本条款

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价,未发现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或情况。
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 个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方面的重大法律障碍。
持续经营. 海信浙江的主营业务为家用空调器及关联产品的制造,对于海信浙江的持续经营,有关机关出具证明如下: (1) 2007 年 10 月 19 日,长兴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证明:海信浙江自 2005年 5 月 8 日设立以来没有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 (2) 2007 年 5 月 28 日,长兴县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海信浙江自 2005 年 5 月 8 日投产以来,企业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也无重大消费者投诉发生。 (3) 2007 年 10 月 19 日,长兴县房地产局出具证明,证明本法律意见书披 露的海信浙江的财产中的房屋部分所记载的信息属实。 (4) 2007 年 5 月 14 日,浙江省长兴县国家税务局开具长国纳字证(2007)第 95 号、94 号文件,证明浙江海信 2005 年、2006 年分别交纳的增值税额为 26,922.4 元 、682,532.31 元,企业所得税额为 0 元,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 为 0 元。 (5) 2006 年 6 月 26 日,浙江省长兴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海信浙江自 2005 年 4 月份成立至今未因涉税问题受过行政处罚。 (6) 2006 年 6 月 26,长兴县国家税务局日出具证明,证明海信浙江自 2005 年 4 月份办理税务登记至今,未因涉税问题受过涉税行政处罚。
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意见,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及重要境外下属企业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持续经营. 假设该配电网节能业务自 2013 年 1 月 30 日,即节能公司成立起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追溯重述口径审阅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障碍。
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