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经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通过执行上述关联交易能够有效的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并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
2、 公司本次《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
3、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
4、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相关内容的修订;
5、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与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公司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燃气二管线资产组租赁协议>的议案》,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续赁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气二管线资产组,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租赁价格以燃气二管线资产组原值为基础,按照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 11%的租赁税率计算,租赁价格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协议条款内容及签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现个别条款的约定需要进一步补充明确方能使《购买资产协议》得以更好的履行,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能够补充明确《购买资产协议》中相关条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同时,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与湖南碧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将本事项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管理需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存贷款的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交易事项公平合理,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会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