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平安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英飞拓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英飞拓、英飞拓法律顾问及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英飞拓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英飞拓及其全体股东整体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就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的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购买资产;按照累计首次原则及预计合并原则计算的交易比例未达华联股份控制前变更前一年末资产总额的 100%;本次交易不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条件,不构成借壳上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将本次交易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没有与原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各方及相关当事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关注各项承诺履行的进度,并敦促承诺各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龙门教育 2020 年度经审计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6,304.33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 90.58%。根据上市公司与利润补偿责任人签署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龙门教育未实现 2020 年度业绩承诺。 2021 年 4 月 27 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陕西龙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协商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鉴于 2020 年新冠疫情蔓延的客观因素影响,本着对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上市公司将按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精神及《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会同利润补偿责任人,结合龙门教育 2020 年业绩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协商业绩补偿方案,待协商后将方案及时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将继续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督导期内的实际经营情况与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状况未发现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0 年,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工作,尊重和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