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参见本预案“第九节 独立董事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分拆的意见”之“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平安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就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通过尽职调查和对英飞拓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英飞拓、英飞拓法律顾问及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英飞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英飞拓及其全体股东整体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 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资产交割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
3、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存在资金被广厦控股(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现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暂时性占用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资金占用的情形已解除;
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交易各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均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约定办理后续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已聘请兴业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对本次交易涉及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管理层收购出具了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报告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的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购买资产;按照累计首次原则及预计合并原则计算的交易比例未达华联股份控制前变更前一年末资产总额的 100%;本次交易不满足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条件,不构 成借壳上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已聘请香港新百利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将就其是否公平合理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尽快披露。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泰证券出具的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聆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问题进行了逐条说明,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 10 月 19 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长江通信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验资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长江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相关协议及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行为。
7、 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