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書 样本条款

聲明書.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人願即向富邦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另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證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富邦證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富邦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聲明書. 茲聲明委託人於簽訂「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受託契約」前,富邦證券已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告知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 2. 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3. 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4. 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委託人簽名存執。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人願即向富邦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另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結算所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富邦證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富邦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聲明書. 甲方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FATCA 身分註記之所有資訊均正確無誤,甲方並同意由乙方自動更新甲方原於乙方登記之相關資料。甲方保證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 身分註記之任何資訊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乙方。 [黃可欣1]伍、風險預告書 甲方充分了解: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金融商品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本風險預告書未列舉之商品風險及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各類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聲明書. 本人同意,凡以本人留存之印鑑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為本人之行為;該印鑑若生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聲明人應即向 貴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立書人願自行負責。
聲明書. 甲方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FATCA 身分註記之所有資訊均正確無誤,甲方並同意由乙方自動更新甲方原於乙方登記之相關資料。甲方保證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 身分註記之任何資訊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乙方。
聲明書. 茲聲明委託人於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書」前,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證券)已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指派合格之業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告知其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執行委託內容之證券商或複受託證券商名稱及其所屬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 2. 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3. 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4. 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委託人於風險預告書簽章,且由委託人聲明已取得風險預告書存執。
聲明書. 甲方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 身分註記之所有資訊均正確無誤,甲方並同意由乙方自動更新甲方原於乙方登記之相關資料。甲方保證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 身分註記之任何資訊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乙方。 壹拾陸、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乙方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作業及打擊資恐活動之目的,對甲方及其關聯人(如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乙方均毋須對甲方或甲方關聯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聲明書. (誤繕漏附得補件)
聲明書. 茲聲明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不具有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借貸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身分(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亦非屬前開身分之人所直接間接設立之境內外公司。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或情事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同意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該標的證券之借貸交易及借券賣出,如有違反,甲方應自負責任,如因此致生乙方權益受損者,並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