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送審. 1. 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60 天),提出 1 份送審;並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 天),提出 1 份正式格式之完整資料送審。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廠商須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天), 提出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份)經機關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
3. 廠商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
(三) 在教育訓練開始時,廠商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資料送審. 1. 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60 天),提出 1 份 送審;並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 天),
2. 廠商須於竣工前_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天), 提出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份)經機關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
3. 廠商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
(三) 在教育訓練開始時,廠商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資料送審.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資料送審. 1. 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 30 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60 天),提出 1 份送審;並於竣工前 30 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 天), 提出 1 份正式格式之完整資料送審。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廠商須於竣工前 10 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天),提出 5 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5 份)經機關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
3. 廠商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 5 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 者,為 5 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
資料送審. 1. 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 60 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60 天),提出 1 份 送審;並於竣工前 30 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
資料送審. 1. 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草稿,應於竣工前 60 天,提出 1 份送審;並於竣工前 30 天,提出 1 份正式格式之完整資料送審。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 乙方須於竣工前 15 天,提出 5 份經甲方核可之操作與維護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
3. 乙方應於竣工前提供最新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定期服務資料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 5 份,使接管單位有足夠能力進行操作及維護(修)工作。
(三) 在教育訓練開始時,乙方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甲方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
資料送審.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檢附型錄(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安裝、施工細則等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資料送審. 1.6.1 施工計畫
(1) 提送有關開挖臨時擋土樁及支撐系統之施工方法順序,並詳細說明擬採用開挖臨時擋土之安排型式。
(2) 承包商所提送之臨時擋土及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核可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3) 標明擋土樁設施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4) 標明擬採用之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5) 提送開挖期間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其內容應含荷重 及地盤變位觀測結果。
1.6.2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及構造物之相關位置、未加支撐及未施加預力時之允許開挖深度、以及支柱、橫撐之配置 。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檢附資料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整體施工計畫
(2) 品質管理計畫
(3)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 交通維持計畫 本項資料原則上由承包商負責製作,並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但如工程司已先行製作提送,且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則承包商應負責修改,使其符合承包商之實際需要,並再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核可。
(5) [ ]
1.5.2 調查工作 承包商應於各項細部工程施工前[15][ ]天內完成下列調查工作並檢附調查報告送工程司審核備查。
(1) 環境調查、鄰房調查及交通狀況調查等。
(2) 地上、地下結構物及鄰近房屋之影響及防護方法。
(3) 地質狀況。
(4) [ ]
1.5.3 施工前檢附資料 承包商應於各項細部工程施工前[15][ ]天,提送各項細部工程之施工計畫送工程司核定辦理。
1.5.4 竣工圖底稿 承包商應於施工完成後檢附竣工圖底稿 1 份送工程司核對後繪製正式竣工圖。
1.5.5 整體施工計畫 應依第 01310 章「計畫管理及協調」之規定撰寫,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明挖施工則視實際狀況酌予增減):
(1) 工程概要